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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对被告人潘某的一审判决。潘某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摩托车碰撞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裁定书显示,事发于2024年6月27日18时39分许,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马某发果苗场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付负次要责任。鉴定意见表明,杨某付符合生前受车辆碰撞、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潘某在现场报案并等待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在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已向死者家属支付118万元,潘某通过他人支付8万元,并于2025年5月7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于2025年7月31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潘某不服上诉,辩称量刑过重并请求适用缓刑,理由包括社区矫正评估存在争议。
二审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上诉意见,法院指出,社区矫正机构此前已出具评估意见,不同意潘某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且无新情况不予重复评估;一审量刑已充分考虑从轻情节,二审无新减刑事由。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裁定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强调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及社区矫正评估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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