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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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常会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文书真伪鉴定、财产价值评估等)。但不少当事人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提交了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法院却驳回了申请。

那么,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申请鉴定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泰州市某船厂诉朱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果法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够对涉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则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在案件中属非必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审理期间,朱某某申请对2016年1月16日借条上“朱某某”和“2016.元.16”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即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专业性问题,当事人依法可以就专业性问题申请鉴定,即依法享有鉴定启动的申请权,但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仍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为防止鉴定程序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一步明确鉴定的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科学、权威、成熟的鉴定方法和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和条件,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能否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鉴定事项是否能为待证事实排除其他可能性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对鉴定的实质性审查范畴。

结合本案具体审理情况,朱某某申请对借条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否认借条的真实性,从而否认泰州市某船厂主张的船舶加工款和垫付的钢材材料款。涉案船舶建造价款主要由船舶加工款与钢材材料款构成,在确定了涉案船舶钢材进场量、

钢材价格以及加工款项等事实之后,涉案船舶建造款也就有了比较充分的事实依据。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分析,一审法院可以对涉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故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本案中并非必要。

并且朱某某始终认可借条系其本人签字,即使如朱某某辩称,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又把签字的纸张交由陈某某处置,鉴于朱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商事活动,其对上述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清楚且明知,故该行为属于其根据意思自治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

综上,本案鉴定条件尚未成就,且无需通过鉴定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一审鉴定程序合法。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对是否鉴定有审查决定权,不批准鉴定不一定违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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