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天津市宝坻区杨政代表全家,对不服宝坻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其父杨占军在医疗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上诉案。
2022年6月10日17点30分,杨占军因呼吸困难在宝坻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当时被定为一级护理,但在第二天的凌晨6点零5分发现时人已死亡。据法医鉴定记载,医院未尽到一级护理职责,未及时发现病危和抢救,甚至连什么时候死的都不知道。法医认定的具体死因是病毒性心肌炎,严重的心肌炎会导致呼吸衰竭,所以应严禁服用镇静药,但据病历记载,院方于3点20分给杨占军服用了镇静药艾司唑仑,后被发现时人已死亡。遂引发了这起索赔抚养费的赔偿诉讼。
先谈谈诉讼费的承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抚养费的诉讼,可申请免交诉讼费,而杨占军的母亲孙玉凤年迈多病,无固定生活来源,杨占军的长子杨政刚刚成年也无正式工作及生活来源,次子杨尊还是个未成年的学生,杨占军的妹妹杨文君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是由其哥哥杨占军抚养,对于这样一个老弱病残的一家人本应免交诉讼费,况且村委会也向法院出具了其一家人生活困难的证明,但刘宝莉在其的(2024)津01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中,却对这个极度困难的家庭情况一级村委会的困难证明视而不见,而且不仅不照顾免交,就连缓交也未被允许,特别是还免去了宝坻区中医医院本应担负的诉讼费用,而是让这个老弱病残极度困难的家庭预交并承担了一万多元的全部诉讼费。
再谈谈抚养费的诉求,刘宝莉在该判中认为,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在杨文君母亲健在的情况下,杨占军作为兄长对其已成年的妹妹杨文君具有抚养义务,可她却忽视了在杨占军生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妹妹杨文君是一直在由其哥哥抚养的事实。
不仅如此,在该判的第2页记载,原审原告杨文君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侄杨政向二审提起上诉,原审原告杨文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到庭参加诉讼。第3页记载,杨文君同意杨政的上诉意见。但在第17页却又记载,关于杨文君是否在本案中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因杨文君并未提起上诉,杨政作为代理人无权代为主张。这岂不是令人瞠目结舌的自相矛盾。
特别是在上诉方对刘宝莉提起回避时,在证据面前刘宝莉却拒不回避,《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第200条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照法律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审批,但刘宝莉却未经院长审批,当庭就驳回了对其的回避申请,违规继续审理,并作出上述枉法裁判。还不仅如此,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应当举证倒置,但刘宝莉却让受害方举证,这岂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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