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王女士因不具备北京户口(2004年才落户),无法以自己名义参与某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经协商,她与同事张先生约定:由王女士全额出资,借用张先生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产权归王女士所有,待可过户时,张先生无偿配合。
双方于2001年6月签署《承诺书》,明确:
房屋产权归王女士;
全部购房款(含39万元贷款)由王女士承担;
张先生仅出借名义,配合未来过户。
此后,王女士支付首付款10.7万余元,以张先生名义办理贷款,并连续10年按时偿还全部月供。房屋交付后,王女士一家自2001年起持续居住至今,并承担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全部使用成本。房产证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原件一直由王女士保管。
2011年,王女士曾起诉要求过户,后撤诉。2020年代再次起诉,张先生抗辩称:
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借名协议无效;
自己才是真实产权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女士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承诺书》真实有效,结合王女士持有全部购房票据、贷款还款记录、长期实际居住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
协议不因“经适房”性质而无效:
涉案房屋的《集资建房协议》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此类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借名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过户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要求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是基于物权归属的请求,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登记不等于真实权属:
不动产登记仅具公示效力,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关系时,不能仅凭登记否定实际权利人。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三重证据闭环+政策精准把握”:
书面协议:2001年的《承诺书》是关键,明确权属与义务;
资金流向:首付款收据、十年还款流水、公司借款单等,证明王女士是唯一出资人;
长期占有使用:20余年居住事实+全部费用缴纳凭证,形成稳定权利外观。
更重要的是,我们准确援引了北京市关于2008年前经适房可上市的政策,破解了“合同无效”的致命抗辩。
此案说明:早期借名买房并非必然无效,只要证据扎实、符合政策窗口,仍可确权过户。但风险极高,务必在专业借名买房律师指导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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