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2010年,因王女士(化名)家庭拆迁获得两套定向安置房购房资格,其中包括一套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由赵先生夫妇全额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归其所有,王女士仅提供购房资格并配合办理手续。
2011年6月,赵先生夫妇向王女士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46万余元;2013年9月收房后,二人出资装修、购置家具家电,并持续居住至今。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赵先生夫妇承担。
2017年,因双方子女离婚,两家关系恶化。王女士先后两次起诉:
第一次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腾房,法院驳回;
第二次主张“借名买房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协议合法有效,再次驳回其诉求。
两份判决均已生效。2023年,一号房屋满足上市交易条件,赵先生夫妇遂起诉要求王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王女士未出庭应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判决:
被告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赵先生、李女士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二人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生效判决已确认借名关系成立:
前案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且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出资与占有事实清晰完整:
购房款、税费均由原告支付,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其装修、长期实际居住,相关凭证齐全,形成完整证据链。
房屋性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号房屋虽为限价商品住房,但系拆迁安置所得,并非通过摇号申请的保障房,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且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王女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过户条件已成就:
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满足上市交易年限,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法定条件。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亲属反目+多次诉讼终确权”案例,成功关键在于:
善用既判力:前两案虽非确权之诉,但已对借名关系和合同效力作出终局认定,本次直接援引生效判决,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聚焦核心诉求:本次仅提“过户”一项请求,避免节外生枝,提高审理效率;
证据闭环扎实:从付款流水、装修合同、十年水电燃气缴费记录到物业证明,全面印证“实际权利人”身份;
精准把握政策边界:明确区分“拆迁安置型限价房”与“摇号申购型保障房”,避免被误判为违规交易。
重要提醒: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亲属间合作。务必保留书面协议(哪怕事后补签)、完整资金流水,并在政策允许时第一时间启动过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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