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的法院出现了一些明显的涉嫌审判人员明知的枉法判决,比如刘素琴案,曝光的会议记录证明检察员、审判员明知不构成涉黑犯罪,但为了没收财产而将刘素琴判成涉黑犯罪。同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判决的史永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笔者认为该案不构成涉黑,把史永强判成涉黑也是为了没收财产。近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又要强制执行史永强的财产,请社会各界关注。
锡林浩特人民法院迁出公告
案件部分背景:史永强是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和贷款,产生一些债权债务官司,其认为法院有些判决不公,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乌拉特前旗法院和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相关人员。2021年5月29日,史永强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2021年7月2日被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史永强被抓后,据李燕英陈述,一伙人找到已经与史永强离婚的李燕英,要求其拿出7千万,不给就抓李燕英,说他们在内蒙古公安厅有大哥,遭李燕英拒绝。之后,案件被指定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管辖侦办,2021年9月3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对史永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12月2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对史永强的逮捕请求,这次逮捕的罪名是涉嫌骗取贷款罪,是史永强第二次被批准逮捕,为什么要先对史永强降格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21日李燕英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被锡林浩特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后史永强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处置财产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李燕英等九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起诉到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史永强被指控的罪名进行了判决,并判处没收史永强、李燕英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史永强、李燕英不服提起上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维持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
史永强果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
笔者认为不构成,首先人数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要求。法院判决认定以史永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始于2010年,成熟于2013年。但2013年之前,史永强、李燕英、王彩丽、范海涛、田军、王潇、张良宇、李美英、韩曜隆、刘霞这十人中有一些还互不认识。
史永强2010年在巴彦淖尔成立紫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王彩丽担任紫东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紫东大酒店2013年开始营业,李燕英当时是史永强妻子(2016年离婚),一直在鄂尔多斯老家带孩子,直到2013年3月才来到巴彦淖尔市。
范海涛是紫东大酒店2013年开业以后招聘进来,担任酒店康乐部经理。田军是2015年范海涛承包期间招进来的。张良宇是2014年开始给史永强当司机。法院判决书认定的2010年至2013年史永强的违法犯罪活动,当时田军、张良宇与史永强互不认识,所谓的组织还不够10人。而且,2016年李燕英就与史永强离婚,笔者认为,办案机关为了凑数,把李燕英的姐姐李美英也认定为参加了史永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史永强指使雇佣人员,威胁、恐吓拆迁户,确立了史永强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事实是刘霞2013年去的紫东房地产公司财务上班,王潇2013年在紫东大酒店当保安主管,2010年,所谓指控的组织只有史永强一人,怎么确立其在史永强、李燕英、王彩丽、范海涛、天军、王潇、张良宇、李美英、韩曜隆、刘霞中的领导地位?
法院判决认定史永强领导的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共犯罪31起,单从判决书陈述的内容看,即使是真实的,也均不是有组织的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下面一个一个说明:
第1起:2010年非法拘禁案,法院判决书是史永强一人,与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9人没有关系;
第2起:2016年强迫交易案,法院判决书是史永强与王彩丽二人,与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8人无关系;
第3起:2012年的2起敲诈勒索,法院判决书是史永强一人,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9人无关。
第4起:2012年8月9日史永强、韩曜隆的寻衅滋事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5起:2013年12月12日判决书判决的范海涛的寻衅滋事案,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9人无关。
第6起:2014年5月5日史永强、王潇的寻衅滋事案,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8无关。
第7起:2014年7月9日韩曜隆的寻衅滋事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8起:2012年8月18日史永强的寻衅滋事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9起:2013年史永强、王潇的聚众斗殴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10起:2014年史永强、李燕英、范海涛、张良宇、王潇聚众斗殴案,与“组织”的其他5人无关。
第11起:2013年史永强开设赌场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12起:史永强、李燕英、范海涛、田军组织卖淫案与“组织”的其他6人无关。
第13起:2010年12月,史永强合同诈骗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14起:2012年12月史永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15起:2012年10月19日,史永强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16起:2014年9月10日,史永强、王彩丽、张良宇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7人无关。
第17起:2015年5月11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18起:2015年5月25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19起:2016年6月30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0起:2015年12月10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1起:2015年12月30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2起:2015年12月31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3起:2015年12月30日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4起:2017年12月14日史永强骗取贷款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5起:2016年3月14日,史永强、王彩丽、李美英虚假诉讼案,与“组织”的其他7人无关。
第26起:史永强、王彩丽虚假诉讼案,与“组织”的其他8人无关。
第27起:2016年5月史永强串通投标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28起:2016年5月史永强串通投标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29起:2016年8月史永强串通投标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第30起:2015年至2020年史永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与“组织”的其他9人无关。
从判决书认定的以上每一起案件涉案的人员,可以看出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院判决十分荒唐。
法院判决认定史永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如果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31起犯罪怎么可能是2个组织成员呢?还有多起都是一个人。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特征来看,不具备暴力特征的有20起,主要是骗取贷款、虚假诉讼、合同诈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暴力特征的是11起,5起发生在2010年至2012年,当时所谓的黑社会组织人数不够3人,2013年12月12日范海涛的寻衅滋事案,2014年7月9日韩曜隆的寻衅滋事案,纯属其个人案件,连个团伙犯罪都够不上。而且,十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中,有四个是女性。
法院判决认定史永强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熟于2013年,但2013年后,所谓的该组织没有犯罪,判决书判决的犯罪几乎全部是史永强、王彩丽骗取贷款罪,贷款全部是有抵押房地产的,骗取贷款无非是为了获取贷款,编制了虚假的贷款资料或贷款用途,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造成的危害,并且只是史永强和王彩丽。
李燕英与史永强两地分居,2013年才到巴彦淖尔,2016年因感情问题与史永强离婚,她怎么能参加史永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笔者认为,法院判决认定李燕英积极参加,也是为了没收李燕英的财产。
再说说笔者了解的个案的部分情况。
关于第10起聚众斗殴案,是王某仁雇佣的人员到紫东大酒店以拉横幅、撒传单、扔垃圾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酒店单位工作秩序,紫东大酒店四次报警,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最后发生冲突,紫东大酒店有数名员工受伤,当时公安机关对王某仁一方进行了治安处理,对酒店一方并没有处理,到了锡林浩特办案机关,酒店一方倒成了犯罪。
判决涉及的一个史永强、王彩丽虚假诉讼案,案件起因是祝某控制的公司截流了聚东公司贷款235万,聚东公司以祝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祝某退回65万,后聚东公司起诉祝某控制的公司,要求返还尚扣留的170万,后法院判决返还。虽然他们贷款签订的是虚假合同,但祝某截流贷款是真实的,聚东起诉要求祝某公司返还截流款项,不属于虚假诉讼,锡林浩特市法院却判决史永强、王彩丽虚假诉讼罪。
判决书651页
史永强在2021年7月2日已经被批准执行逮捕,案件移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管辖后,为什么要把逮捕措施降格为监视居住?既然监视居住,为什么要第二次逮捕?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调查核实。
作者:金晓光,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晓光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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