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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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为保障借款回款,双方常签订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就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本质是用房屋为借款债务做担保。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那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担保还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韩某某诉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明确:

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可以在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出售房屋,但其通过出售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是履行对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且担保债权范围应以担保合意中的债权本息为限。

债权人未与担保人进行清算,担保人主张债权人返还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剩余出售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买卖合同无效,对应的担保是否有需分情形认定:

情形1: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单独担保条款,约定“不还款就过户房屋”

结论:担保约定整体无效,债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仅能按普通民间借贷处理

此类约定本质是流押/流质条款,《民法典》第401条、428条明确禁止:抵押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后果: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无权就案涉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直接要求过户房屋或拍卖房屋优先受偿。

情形2: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

结论:隐藏的担保合意有效,属于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主张就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但无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种情形下,双方真实意思是借款+房屋担保,并非单纯的虚假买卖,符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非典型担保的认定规则:

1.表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合法有效;

2.双方以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的真实合意,是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3.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权的物权效力,但具备担保的合同效力,债权人可请求拍卖、变卖案涉房屋,以所得价款偿还借款,但不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4.排除流押条款效力,即便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也不能直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必须通过清算程序处理。

情形3: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结论:过户行为无效,担保合意有效,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

双方为实现担保目的,将房屋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形式上完成买卖过户,实则为借款担保,属于让与担保,司法实践中按以下规则认定:

1.房屋买卖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应的过户登记行为也无效,债权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让与担保的真实合意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不能直接保有房屋所有权,需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清算义务);

4.此种情形不属于流押条款,因为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且需履行清算程序,符合公平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此类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效力认定弹性较大,一旦涉诉,务必认真梳理证据、明确法律关系,精准主张权利,避免因诉求错误导致败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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