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建设工程领域中,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窝工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律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停工窝工费用属于损害赔偿吗?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最高院对此亦有争议争议。
支持案例最高院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2022)》中明确:
停窝工费用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支持案例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的《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4)中明确:
案涉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裁判观点简析
停工窝工费用的性质认定是争议核心,直接决定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主流观点(认定为违约损失):停工窝工费用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额外损失,并非承包人完成工程实体所必需的直接投入,属于《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 “损害赔偿金” 范畴,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少数观点(认定为工程价款):部分停工窝工费用(如留守人员基本工资、必要机械设备租赁费)是维持工程存续、保障后续复工的必要支出,属于住建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本质是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而非单纯的违约损失,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不支持停工窝工费用优先受偿的典型情形(主流裁判)
1.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等违约行为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主张的窝工人员误工费、机械闲置折旧费、预期利润损失等;
2.停工窝工费用未区分 “必要成本” 与 “额外损失”,笼统主张全部费用优先受偿;
3.仅有费用清单或发票,未提供证据证明费用与工程存续、复工直接相关,或未证明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支持停工窝工费用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少数裁判)
1.费用构成属于工程直接成本:如停工期间为保障工程安全的留守人员工资、必需的机械设备看护费、周转材料租赁费等,且有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工程存续不可或缺的支出;
2.费用已被鉴定机构纳入工程价款范围:经专业鉴定,停工窝工费用属于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而非独立的违约损失;
3.费用与工程实体形成直接相关:如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短暂停工,为避免已完工部分损坏而产生的保护费用,属于工程间接成本的组成部分。
周军律师提醒,停工窝工费用的优先受偿权认定专业性强、裁判分歧大,建议承包人在停工发生时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费用构成、制定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