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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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承包人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抵押权)受偿的权利。
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已出售房产和车位吗?
最高院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中明确:
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其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房产或车位。不动产上同时存在商品房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抵押等多种优先权并不矛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确认,并不构成对该物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各优先权在权利实现与行使时的顺位判定。
裁判观点简析
一、优先受偿权覆盖整个工程,不因 “已出售” 而自动排除:
1. 法定客体:整体工程,含房产、车位及附属设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承包人实际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包括:
- 地上建筑物(住宅、商铺、写字楼等);
- 地下车库、车位(规划内配套车位、人防车位);
- 附属设施(配套用房、道路、绿化等)。
最高院明确: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未售房产;已出售不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仅产生权利冲突与顺位问题。
2. 关键澄清:“已出售”≠“排除优先受偿权”
- 网签、预售备案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
- 开发商单方 “已出售” 的抗辩,不能直接排除优先受偿权,需结合购房人是否符合 “消费者保护” 条件判断。
二、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实操策略
- 权利范围主张:起诉时明确优先受偿权覆盖全部工程(含已售房产、车位),不主动排除已售部分;
- 执行异议抗辩:购房人提出排除执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 “消费者保护” 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请求法院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 证据固定:收集工程承建范围、竣工 / 交付时间、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网签 / 备案信息等,证明优先受偿权成立及已售标的不符合排除条件。
施工方维权关键:主张优先受偿权覆盖全部工程,在执行中严格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消费者保护要件;购房人维权关键: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提交完整证据证明符合 “居住目的 + 全款 + 合法合同”,配套车位需额外证明 “唯一配套、居住必需”。
周军律师提醒,此类纠纷涉及权利冲突与执行顺位,法律适用复杂。建议施工方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全面梳理工程范围与已售标的情况;购房人在房产 / 车位面临执行时,尽快固定证据、启动异议程序,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因要件不符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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