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克扣工资」这件事都有一个朴素的理解:少发一分钱,也是少发,少发了一块,也是违法。
但这个案子,广东高院似乎给了一个不太一样的回答。
而且这个回答,说实话,有点扎眼。
事情很简单,大家可以去看(2025)粤民申13630号的裁定。
刘某某在广州某公司上班,实行计件工资。
后来他主张,公司存在克扣工资、变更岗位等问题,因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一路走到再审,关键点集中在一个地方:
公司到底有没有克扣工资,克扣到什么程度,够不够触发「被迫离职+补偿」的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确实存在问题,2023年7月工资差额,少发了 544 元。
但接下来的转折来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粤民申13630号裁定中直接写了一句:该部分工资差额金额较小,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然后顺着这个逻辑往下推:既然不能证明「主观恶意」,那就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意义上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于是结论就出来了:员工不能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也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法律条文里写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注意两个词:未及时、未足额。
并没有写:必须金额大。
也没有写:必须主观恶意。
但在这个案子里,法院实际上引入了一个「隐形门槛」:你不仅要证明少发了钱,
还要证明对方是「故意少发」。
而且金额太小,还不太好证明故意。
这一下,门槛就被悄悄抬高了。
很多评论区的情绪,其实都卡在一个点上:544 元,对谁来说是小钱?
对法官来说,也许是半天收入。
对流水线工人来说,可能是3天工资,甚至一个月伙食费。
法律如果开始用「金额大小」去筛选权利,本身就会变得很危险。
因为只要这个逻辑成立,就会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推演:
544 是小钱,那 545 呢?1000 呢?
多少才算「不小」?
一旦没有标准,「小」就变成了主观判断。
法律最怕的,就是这种可以随意伸缩的标准。
当然,从法院角度,也不是完全没逻辑。
这类判决背后,其实隐含一个现实考量:防止员工因为「轻微差额」直接放大为「被迫离职+赔偿金」。
否则会出现一种情况:企业出现计算误差、操作失误,哪怕几百块,也可能被直接定性为「违法解除触发条件」。
这对企业端来说,确实是风险。
但问题在于该讨论的,本来应该是「原因」,不应该是「金额」。
是计算错误?是制度扣款?还是故意压工资?
这才是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
不是简单一句:钱不多,所以问题不大。
这个案子里,还有两个点顺带被一起否掉了呢?
一个是「周日加班费」,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支持。
另一个是「岗位调整」,刘某某主张公司调岗,但劳动合同里写的是「操作工」,没有具体细分岗位。
公司虽然调整了工作内容,但没有改变岗位性质,也没有降薪。
法院因此认定:不属于恶意调岗,不构成被迫离职。
这两个点,其实都属于常规思路,没有太大争议。
真正引发讨论的,还是那 544 元。
这起(2025)粤民申13630号裁定,某种程度上讲清了一件事:在实务中,「未足额支付工资」这件事,已经不只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是被引入了「主观判断」。
而一旦进入「主观判断」,空间就出来了。
空间一出来,争议就不会小。
对员工来说:别指望用「小金额差额」直接撬动「被迫离职+赔偿金」。
证据要打的是「恶意」,不是「数字」。
对企业来说:也别觉得「少发点没事」。
这次是 544,碰到另一套裁判思路,可能就是另一种结果。
但当标准开始变得模糊的时候,
风险,往往才刚刚开始。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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