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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安排身后事
白纸黑字定归属
可有些“财产”的处置
却没那么简单
家中长子因质疑父母遗嘱诉至法院
张某与周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对其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责任田等财产作出遗嘱分配,约定双方名下房产、责任田均由其次子张某乙继承。
张某与周某分别于近年相继去世。现张某与周某长子张某甲认为张某与周某的签名存在虚假,立遗嘱人的签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由张某乙叫立遗嘱人所签,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诉至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
法院另查明,次子张某乙的户口因工作原因已迁往县城,不属于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遗嘱为合法有效遗嘱
“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和遗嘱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张某与周某均在两页遗嘱上分别签字捺印,该遗嘱系张某与周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为合法有效遗嘱。
对于案涉遗嘱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问题,“责任田”属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范畴,遗嘱中对“责任田”的处分,实质上是将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权益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共有的性质,且张某乙已非该“户”下成员。因此,案涉遗嘱中关于张某与周某的“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无效。
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无效。一审判决后,张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具有可继承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该财产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不具有可继承性。
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以户作为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发生继承、分割的问题。如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则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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