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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母生前双双留下打印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继承。儿子却称:“见证人是她同事,打印过程没人在场,遗嘱无效!”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遗嘱,却判决女儿分得70%房产——这是为何?

2016年9月8日,在海淀区一处家中,72岁的李先生和70岁的张女士分别在两份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遗嘱内容一致:

“我们名下的一号房屋,百年之后由女儿李某1继承。”

两位老人的同事郑某、梁某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当时,李先生虽因早年脑梗行动不便,但声音洪亮,还逐字念出遗嘱内容;张女士精神矍铄,全程清醒配合。

2021年,张女士去世;2022年,李先生离世。女儿李某1持遗嘱起诉,要求独自继承一号房屋。

然而,儿子李某2坚决反对。他提出五大质疑:

见证人是李某1的前同事,有利害关系;

遗嘱由李某1在办公室电脑打印,父母未参与制作过程;

见证人仅在打印“快完成时”到场,未全程见证;

父亲常年患脑梗,母亲后期也患病,不具备立遗嘱能力;

打印遗嘱未每页签名,父亲那份甚至没写日期。

更关键的是——李某2指出,整套流程由受益人李某1主导,“从起草到打印再到签字,父母只是被动配合”,不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面对质疑,李某1提交了两位见证人的证言。他们回忆:当天先在李某1办公室查看电子稿,确认无误后打印,再一同前往老人住处。李先生亲自朗读遗嘱,二人自愿签字。

法院调取病历发现:张女士2018年才首次诊断脑梗,2016年立遗嘱时无相关记录;李先生虽2002年患脑梗,但2016年仍能清晰交流,意识正常。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理由很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整个制作过程,包括录入、打印、签署。

但本案中,遗嘱由李某1在办公室独自打印,父母和见证人均未参与生成环节。见证人自己也说“不记得谁录入的”“去时已打完”。

此外,李先生那份遗嘱未手写日期,存在形式瑕疵。

遗嘱虽无效,但女儿并未“颗粒无收”。

法院查明:两位老人晚年一直与李某1共同生活,由她照料起居、支付医疗费、操办丧葬事宜。而李某2长期未尽主要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但李某1分得70%份额,李某2得30%;

银行存款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由李某1继承,但需向李某2支付折价款共计34454元。

这起案件揭示一个关键规则:即使遗嘱因形式瑕疵被否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仍可在法定继承中获得更大份额。

作为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的律师,我们提醒:

打印遗嘱看似方便,实则风险极高。若想确保效力,请务必做到:

第一,见证人必须从打开电脑打第一个字开始就在场;

第二,遗嘱人、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手写完整日期;

第三,避免由继承人本人操作打印或起草,最好由律师或第三方完成。

法律尊重孝心,但更看重程序合规。提前规划,方能避免“赢了道理,输了房子”。

如果您正准备为父母订立打印遗嘱,或面临类似家庭纠纷,请不要凭经验操作。专业的事,应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打印遗嘱效力、法定继承多分、赡养证据固定等复杂家事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