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母亲老房拆迁,六个子女协商分配四套安置房。
其中一套虽登记在单身弟弟名下,但购房名单明确写着哥哥一家三口的名字。
十年后,弟弟悄悄将房以294万元卖出,不久病逝。
嫂子和两个侄女怒而起诉其遗孀:“房子是我们共有的,你得赔!”
遗孀却坚称:“房产证只写他一人,与你们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在遗产范围内赔偿140万元——关键证据竟是当年的《购房人明细表》。
2014年,周家老宅拆迁。母亲周老太太早已去世,留下28平米公房作为遗产。六兄妹签署《具结书》,一致委托弟弟周某2办理全部拆迁手续,并同意补偿款打入其账户。
根据政策,每户可购一套安置房。为满足“三人以上才能买三居室”的条件,周某2在申请一号房屋时,将已故哥哥周某1、嫂子李女士、侄女周某3列为“其他购房人”。
所有购房款均来自母亲拆迁补偿款,四人未额外出资。房屋登记在周某2名下,由他独自居住。
2022年4月,周某2将一号房屋以294万余元卖给他人,并完成过户。
2023年6月,他与王女士结婚。
2024年2月,周某2去世。李女士一家这才得知房子已被卖掉。
她们立即起诉王女士,要求其在周某2遗产范围内赔偿217.5万元(主张四分之三份额)。
王女士激烈反驳:
“房产证只有周某2名字,你们只是挂名凑人数!而且房子卖了两年才起诉,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调取拆迁档案发现:
《项目购房人明细表》白纸黑字记载:购房人:周某2;其他购房人:周某1、李女士、周某3;
《定向安置房申请表》也将三人列为家庭成员;
购房资金全部源于母亲遗产转化,非周某2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
虽然房屋登记在周某2一人名下,但基于家庭合意和拆迁政策安排,李女士等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共有权益。
周某2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其长期实际占有、管理等因素,酌情判定共有人应获售房款中的140万元。
关于责任:王女士作为唯一继承人,承认继承了部分遗产,但未提供丧葬费、保姆费等支出凭证,法院不予采信,判令其在继承范围内赔偿。
关于时效:法院明确,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晓房屋被卖之日起算(2024年),未超三年。
这起案件传递一个关键信号:房产证不是确权唯一依据!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要看原始分配文件和家庭真实意思。
作为处理过大量类似纠纷的律师,我们建议:
若名字出现在拆迁购房名单中,务必保存全套档案;
即使未住、未出钱,只要基于家庭合意列入,就可能享有份额;
继承人若声称“遗产已花光”,必须提供真实票据,否则法院按账户余额推定。
法律保护实质共有关系,而非仅看登记形式。
如果您正遭遇“共有拆迁房被亲属私自卖掉”“名字在购房名单却被否认产权”等困境,请立即行动。专业的事,应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共有房产侵权、拆迁安置房权属、继承人赔偿责任等复杂家事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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