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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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等相关合同纠纷中,常出现居间人主张公开招标项目的居间合同有效并索要报酬,而相对方以居间行为扰乱招标秩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
那么,对公开招标项目,报告信息并撮合成交的居间合同合法吗?
最高院在《胡光明诉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属于法律禁让的行为,居间合同有效。
本案焦点为,胡光明与中铁航空港公司相关主体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其主张的报酬应否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胡光明为该公司在安徽联系建设工程,促成中标则按施工合同总金额5%支付报酬,后续三至四年内该公司在安徽承接的其他工程亦按此标准支付。
2007年1月,胡光明获知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地下室工程公开招标信息后,及时告知中铁航空港公司,协助联络招标方、安排洽商、指导准备投标资料,最终促成该公司中标,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约8580.89万元,且合同合法有效、已备案。后中铁航空港公司以“居间行为扰乱招标秩序”“报酬过高”为由拒绝付款,胡光明起诉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将报酬比例从5%调整为1%,中铁航空港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公开招标项目的居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合法性核心在于居间行为是否合规、促成合同是否合法。本案中,胡光明仅提供招标信息、协助洽商,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未扰乱招标公平秩序,促成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故居间合同有效。因建筑行业属微利行业,5%的报酬过高,调整为1%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胡光明的报酬请求应予支持,中铁航空港公司的再审请求被驳回。
此外,判断此类居间合同合法性,需结合居间行为具体内容:仅报告公开信息、协助合规投标,未实施串通投标、泄露招标秘密等违法行为,且促成的中标及合同合法的,合同有效;若以“保证中标”为噱头,实施干扰招标、串通围标等违法操作,即使促成成交,合同亦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报酬过高的,法院可结合服务内容、行业惯例合理调整。
周军律师提醒,公开招标项目的居间合同合法性,核心是平衡居间行为正当性与招标法定原则,并非当然无效,需结合居间事项、行为合规性、促成合同有效性综合判断,报酬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维权良机或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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