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大名鼎鼎的陈长奋律师,代理三亚路益公司于X明的案子,竟然在法庭上对关键事实进行撒谎误导法官,我指出其故意虚假陈述有违做律师的操守,对他进行举报,并且在网上揭发其违法行为。陈大律师很快就知道我举报他,气势汹汹地一连写来三封编号都是“琼泰律民字[2025]第868号”的律师函,说他在法庭上陈述完全是受当事人委托,没有丝毫违规之处,并说我举报揭发他构成诽谤。在律师函中,陈大律师还故意撒谎,明明他代理于XX的案件已经结案,为了让网络平台处罚我,故意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扰司法程序。”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的败家婆娘王XX被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引诱去“合伙”,损失两百多万。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2023年王XX发起过一次诉讼,白白浪费几万元律师费诉讼费,一分钱损失都追不回来。我气愤不过,辞职跟这事,发现王XX转到三亚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资款中,竟然有近四十万元被以现金方式从柜员机取走,认为是被于XX侵占了。我让王XX报警,警方传于XX随便询问之后,要王XX自行起诉。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陈长奋大律师和他的徒弟陈莹全权代理。2023年那次诉讼,也是他们代理于XX。陈大律师矢口否认于XX取款,声称于XX不知道涉案资金的下落。取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初,然而陈大律师为了帮于XX撒赖,故意撒谎说在2018年底,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寄给在广州的王XX了。于XX手上没有银行卡,不可能取出现金来。这明显是故意撒谎,因为他们在2023年代理于XX的诉讼中,就说直到2019年4月,于XX仅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给王XX。不过,陈大律师认为是死无对证的谎言,却被我找出破绽来。2019年3月,于XX曾经持卡到外省取款,流水留下记录,我以此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就哑口无言了。庭后,于XX不得不书面承认取出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拿出任何证据。
这官司打得很离奇,不过陈大律师故意撒谎是板上钉钉千真万确抵赖不得的,我也是因此举报他。有人说,律师为他的当事人服务,对方的律师为对方服务而不是为你服务,即使他撒谎,你也不能举报他。这种观点实在要不得,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不假,但是不等于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就可以在法庭上故意撒谎不受责罚。
“受当事人委托”不是律师可以随便撒谎的遮羞布。如果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就可以随便撒谎的,那么,是不是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就可以随便骂人、打人、甚至杀人呢?我想,全世界都不会有这样的法律。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陈长奋、陈莹违反的就是这条法律的第三款: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人在法庭上故意撒谎要受到处罚,律师故意撒谎属于知法犯法,不要求对其罪加一等,但处罚一定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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