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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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文字创意概念背景图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防止责任财产被查封扣划,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条和银行流水,进而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行为人往往以双方有借条、有流水、系自愿调解为由,主张诉讼真实合法,其依据是民事诉讼实行意思自治,法院不应随意否定生效裁判与调解文书效力。
那么,虚构借贷债务起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规避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撤销原裁判,并予以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为,冯某军与王某科虚构借贷债务、提起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否予以制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冯某军因负有到期外债,担心工资及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遂与亲戚王某科恶意通谋,虚构30万元借款事实。二人通过自行转账、取现、存款方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出具虚假借条,由王某科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意图通过虚假债权参与分配、排挤真实债权人、逃避执行义务。后经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王某科、冯某军均主张本案系普通民间借贷,不属于虚假诉讼。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为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法律严厉禁止的虚假诉讼行为,并非真实民事纠纷,不具有合法性与法律效力。
据此应当认定,王某科、冯某军虚构借贷债务、恶意串通诉讼逃避执行,完全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虚假诉讼。
此外,虚假诉讼的核心特征是无中生有、恶意串通、侵害他人权益、妨害司法秩序。从本案案情看,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目的纯粹是逃避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既浪费司法资源,又破坏司法权威与诚信原则,完全具备虚假诉讼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因此,王某科、冯某军主张属于真实民间借贷、不构成虚假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法院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诉讼请求并予以罚款,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王某科、冯某军主张本案为真实民间借贷、不属于虚假诉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虚构债务、伪造流水、串通诉讼、逃避执行,是典型虚假诉讼,不仅民事裁判无效,还会面临罚款、拘留;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遇到虚构债务、逃避执行、虚假诉讼识别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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