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闫某权正当防卫案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审查认定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1刑终385号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7
关键词正当防卫;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必要限度;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防卫行为合情合理,未超出当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事实概述

2021年9月5日,美团外卖骑手闫某权在某超市取货时,因拒绝超市电商部经理李某霖查验货物的要求,双方发生口角。超市保卫科科长赵某(被害人)与员工张某随后介入。争执过程中,赵某先动手推搡并击打闫某权头颈部,李某霖亦上前踢踹,张某从身后抱住闫某权。在被赵某、李某霖、张某三人围殴的过程中,闫某权挥出一拳击中赵某面部,致其仰面倒地,头部受伤。赵某经送医后,因颅脑损伤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于次年6月死亡。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死亡结果与头部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闫某权的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第二,若具有防卫性质,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伤后果,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简言之,在多人围殴的紧迫情境下,防卫人一记反击拳导致不法侵害人倒地死亡,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控辩审三方分歧的核心。

二、法律分析: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论检视与本案适用

本案的二审裁定与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限度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分析范式。其核心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双重条件进行解构与限缩解释。²

(一)防卫意图的认定:从“互殴”嫌疑到“本能反击”

首先,法院明确肯定了闫某权行为的防卫性质。本案的一个关键细节是,冲突经历了从口角、推搡到多人围殴的逐步升级过程。在实践中,这类由琐事引发的打斗极易被认定为“互殴”,从而否定防卫前提。³然而,法院严格区分了“一般争吵推搡”与“瞬间升级的暴力围殴”。

  1. 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性:当赵某、李某霖、张某三人同时对闫某权实施拳打、脚踢、抱摔等物理强制行为时,不法侵害已从言语争执转化为现实、紧迫的人身暴力。闫某权的人身安全处于即刻的危险之中,满足了防卫的时间条件。
  2. 防卫意图的“纯洁性”:闫某权在被围殴前虽有推搡、反踹等行为,但均系对先行攻击的即时反应,且情节轻微。当其被三人围攻时,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已从“争执”转变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足以造成身体伤害的暴力侵害”。法院敏锐地指出,其挥拳反击是“正常人的本能反应”,这一定性击穿了“互殴”的僵化思维——即当一方暴力明显升级并形成压制态势时,不能期待另一方仍保持绝对克制或放弃反抗,此时的反击应视为防卫而非互殴。⁴

(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基准: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考量

本案最具理论深度的部分在于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伤结果,客观上符合“重大损害”,因此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定罪与否的关键。法院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框架,其理论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的权利行使。法律保护的利益位阶中,防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高于不法侵害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⁵当防卫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即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本案虽未达到可行使特殊防卫(如行凶、杀人等)的程度,但其体现的利益衡量精神依然存在:闫某权在被三人围殴时,其身体法益正遭受紧迫侵害,法律应优先保护防卫者的基本人身安全。
  2. 情境判断原则:法院强调,不能“事后诸葛亮”式地冷静分析,而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这是一个颠覆性的实践要求。在短短几秒钟内,被三人围攻的闫某权无法精确计算打击部位、控制打击力度,也无法预判一个看似平常的挥拳动作是否会因为对方摔倒角度、地面状况等偶然因素导致重伤或死亡。司法不能强人所难,要求普通公民在被暴力侵害的极度紧张、恐惧状态下,仍能保持格斗高手般的精准克制。⁶
  3. 手段相适应的比例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核心是比较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的相当性。本案中,侵害手段是三人对一人的立体式围殴(拳击、脚踹、抱摔),具有人数、力量上的绝对优势,且侵害持续进行。防卫手段是闫某权在被人从背后抱住、正面遭攻击的极端劣势下,仅挥出一拳。一拳对三人围殴,在手段的激烈程度上,前者明显未超出后者。该行为是摆脱围殴、制止侵害最直接有效的方式,符合“必要性”原则。⁷

(三)对“造成重大损害”与本要件关系的辩证理解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防卫过当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一表述纠正了长期存在于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即“只要造成重伤或死亡,就必然属于过当”。本案恰恰提供了一个相反的范例——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死亡),但因为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整体上仍构成正当防卫。这意味着,“造成重大损害”只是一个结果要件,而非对行为合法性的终局评价。行为的合法性,根本上取决于其“限度性”。当损害结果虽大,但系制止同等或更高强度不法侵害所“合理”必要时,该结果应由侵害人自行承担。这是“法不强人所难”和“风险自负”原则在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具体体现。⁸

三、辩护思路总结与裁判要旨的启示

(一)辩护思路总结与解析

基于闫某权案所揭示的裁判规则,辩护律师在处理类似因多人斗殴或冲突升级而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应当构建一套以“情境化防卫限度审查”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1. 第一步:重构事实叙事,彻底切割“互殴”定性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最大障碍往往是案件被先验地定性为“相互斗殴”。⁹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是通过精细的证据梳理,打破这一预设。

详细还原冲突升级的“临界点”:辩护律师应当引导法庭关注暴力质变的具体时刻。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将冲突过程拆解为“口角争执→轻微推搡→单方或双方对等攻击→一方暴力显著升级或形成多对一的压制态势”等阶段。关键在于证明,在被告人实施反击行为之前,对方已经实施了并非轻微、且具有持续性和人数优势的暴力侵害。被告人的反击,发生在暴力强度、人数对比发生根本逆转的“质变点”之后。

强调被告人的被动性与克制性:辩护律师应着重展示被告人在反击前的退让、躲避或被隔离等情节。例如,本案中闫某权曾被人劝开,但对方仍主动冲上前殴打。这类情节能够有效佐证被告人缺乏主动攻击的意图,其后续行为是对已升级的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而非参与互殴的合意表示。律师应论证,一个自愿参与斗殴的人不会在冲突中表现出克制或试图脱离接触。

第二步:构建情境证据体系,说服法官采用“防卫人视角”

裁判要旨强调“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这为辩护律师开辟了重要的论证空间。律师的职责是将这一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说服力的具体论证。

全面展现“力量对比悬殊”:律师应收集并强调所有显示双方力量差距的证据,包括:不法侵害方的人数(是否多人围攻)、体格差异、是否持有器械、是否采用将人抱住或绊住等限制反抗能力的攻击方式(如本案中的抱摔)。这种劣势越明显,法律对防卫手段强度的容忍度就越高。

凸显“时间上的紧迫性”:通过证据证明从暴力升级到防卫行为发生仅仅在数秒之间。律师应反复向法庭强调,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防卫人没有机会进行冷静、理性的利弊权衡,也无法精准选择打击部位和控制打击力度。任何要求防卫人在此情形下采取“更温和、更精准”反击手段的主张,都违反了基本的行为心理学常识,属于不被允许的事后苛责。¹⁰

引入“社会一般认知”作为参照:律师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向法庭发问:一个普通人在突然遭到三人围攻、身体被限制、头部和躯干遭到击打的情况下,最本能、最直接的反击方式是什么?除了挥拳反击试图推开或击退最近的一名侵害人,难道还有更为“合理”的选择吗?这种将具体情境置于普罗大众朴素法感情之下审视的方法,能有效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¹¹

第三步:精准切割“行为限度”与“损害结果”,确立“风险自负”原则

面对重伤或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辩护律师不能回避,但必须改变论证重心。

承认“重大损害”事实,但否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律师应当明确承认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严重,但随即指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本案的辩护焦点应集中于“行为限度”而非“损害结果”。律师需论证,被告人的反击手段(例如徒手一拳)与侵害方的整体暴力强度(三人围殴)相比,并未“明显超过”。一拳并非刀枪,亦非连续暴击,其本身是克制且适当的。

充分运用“偶然结果”理论:律师应指出,重伤死亡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例如被害人倒地姿势、头部撞击地面硬物、个体体质差异等。这些因素超出了防卫人在当时情境下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范围。如果因为一个偶然的、并非防卫人有意追求或放任的重结果,就将本未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整体评价为犯罪,实质上是要求防卫人承担“运气不佳”的不利后果,这严重违背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主张“由侵害人承担风险”:律师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既然不法侵害人主动制造了非法暴力的风险,就应当自行承担该风险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自身在遭到合理、必要的防卫行为时可能遭受的伤害。法律不应保护主动寻衅、实施暴力围殴的不法侵害者,而要求被侵害的防卫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¹²

通过上述三个步骤的系统论证,辩护律师可以有效地将案件的裁判焦点从“造成了严重后果”扭转为“在当时情境下,反击行为是否合情合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激活正当防卫条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裁判要旨的启示

闫某权案的裁判要旨,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1. 确立了防卫限度判断的“情境化”基准:它要求司法者从抽象的条文转向具体的、鲜活的、充满风险的现实情境中去理解防卫人的行为。摈弃“工具理性”的完美主义要求,回归“实践理性”的普通人视角。这极大地放宽了防卫限度的司法尺度,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自卫。
  2. 重申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对立面——“权利应当救济”: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公民在国家保护来不及抵达时,对自身权利进行私力救济的合法化。裁判要旨通过否定“唯结果论”,强调了法律对防卫者本能自护行为的尊重与保障。当不法侵害人制造了风险,其就应当承担自身因制止该风险的行为而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
  3. 指导了“明显超过”标准的精细化操作:提供了可参考的判断要素清单,如不法侵害的性质(暴力程度、人数)、手段(拳脚还是工具)、强度(是否持续)、防卫的时机、手段、损害后果,以及双方力量对比等。这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务实、符合常情常理的法律分析框架。

综上所述,闫某权案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成功辩护,更是新时代正当防卫司法理念从“保守限缩”向“积极适用”转变的又一注脚。它昭示:在法治框架内,公民的防卫权正得到更加充分和理性的保障;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普通人在危急时刻所作出的、并非完美却合乎人情的自救行为的宽容与肯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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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资深法律工作者,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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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师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包括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吸、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师主攻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领域。凭借法官的从业经历和外语特长,李律师在外国客户的国内刑事业务方面有较大优势。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与控告涉外刑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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