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厂房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无效,租客却还能拿到近17万的拆迁补偿。这看似不可能的事,却在许先生身上发生了。
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许先生通过转租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XX区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了公司。可这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先生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先生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肯给实际使用人许先生应得的部分。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许先生觉得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因为拆迁遭受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所以要求何先生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原诉请金额为332,605元。而何先生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先生不应获得这些补偿。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为了帮许先生争取权益,做了很多工作。他先厘清了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取得了许先生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让许先生能主张全部补偿权益。之后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两份文件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能更精准地核算许先生应得的补偿。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先生是实际使用人,确实因拆迁遭受了损失。对于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这些是许先生实际投入和使用的,所以他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认为许先生也应获得一部分。法院不支持许先生全部诉求,是因为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按照许先生的原诉请金额来判。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租赁厂房时一定要确认厂房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然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在遇到拆迁等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搬迁损失的评估报告等,以便在争取补偿时能有依据。如果和房东就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结尾
这个案子中,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最终还是获得了近17万的补偿,这离不开卢扬超律师的努力。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确立许先生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用“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许先生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