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法官有权保留诉讼证据的原件吗?

打官司的时候,法官有权保留诉讼证据的原件吗?

通常情形,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材料,开庭时需要提交证据的原件、原物给对方和法庭核对,然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证据原件核对完之后,原件就会退还给当事人。这是大多数庭审时的情形,似乎法官没有权限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其实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实际开庭审理给人的印象有出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可以看出,提交证据原件(原物)才是原则,不提交原件(原物),提交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复制品)才是例外,而且如果提交了原件(原物)的话,则有权要求法院经办人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情况。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表明法院有权保管证据原件,但从上述《证据规定》的表述“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可以推定,法院应当有权保管证据原件(原物),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没有必要保管,都是退还给当事人,所以才形成了法官似乎无权保管证据原件(原物)的刻板印象。

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则可以在庭审时保留诉讼证据的原件。

法院保留的书证一般附随卷宗,物证则交相应的专门物证室保管,直至结案后全部交给诉讼档案部门,通常有下列情形时,法官会要求保存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原物):

1、被告缺席审理的,有时会要求保存原告的证据原件;

2、民间借贷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会要求保存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可能出于防止重复诉讼或虚假诉讼的目的);

3、需要进一步用于鉴定的证据;

4、离婚诉讼中收回结婚证原件;

5、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明侵权的相关物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通过U盘、光盘等载体提交的,法院会留存;

7、其他需要法院保存的合理情形。

以上做法有的是配合执行相关规定,有的是诉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各地法院做法可能不一致。

如果当事人遇到法官要求保存证据原件时,可否拒绝?

如果当事人遇到法官要求保存证据原件时,可否拒绝?

如前所述,法官应当有权这么要求,原则上当事人应配合,为了溯源证据原件丢失之后的责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法院经办人出具收据,经办人拒不出具收据的,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让法院保存证据。

如果出具了收据或者有相应笔录记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的,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只是由于法院要求保存原件的原因各不相同,法律目前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法律责任,只能区分不同情形来判断可能的后果和风险。如果有规定必须留存原件才可以判决而拒绝交出的,则承担相应败诉风险,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例如法院可以作为妨碍诉讼的行为来处理。

从当事人的角度,如果确实后续需要使用原件的,可以和法院沟通临时外借,或延后提交,或者利用公证等手段复制有效的复印品,或者复印诉讼档案中的证据材料,在加盖法院印章之外,相关对接部门一般也会作为原件来对待等等,利用诸如此类的办法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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