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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只是简单地出借收款码帮朋友忙,不曾想竟涉嫌犯罪,锒铛入狱,薛某后悔不已。近日,福清市检察院经立案监督后依法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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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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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夏某是多年的朋友。2023年9月开始,夏某因个人微信被限额,向薛某借用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贩卖依托咪酯烟弹的款项。2023年10月,薛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为毒品,但碍于朋友情面,仍继续提供微信收款码给夏某用于贩卖依托咪酯烟弹收取下家毒资、与上家结算。经查,薛某微信账户共计收到毒资9700元。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薛某明知夏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仍提供个人微信码供夏某收取和支付毒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洗钱罪

Q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把违法犯罪所获得的收益由黑洗白,转化为表面合法的收入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有关洗钱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洗钱犯罪严重破坏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七类,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犯罪行为包含五种类型: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检察官提醒

随意提供自身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的渠道,切莫因贪图个人私利或者碍于人情世故而实施洗钱犯罪。

供稿 | 第二检察部 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