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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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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据统计,案例库共收录劳动争议案例49件,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加班费等多个方面。

以下摘录了劳动争议5个案例的裁判要旨供大家了解。

1

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皖18民终5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苏03民终627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3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1 / (2023)渝05民终876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京03民终705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当然视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实质审查。对于网络主播对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利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具有较强协商权,且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网络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5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京01民终603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代驾司机是否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2.对于平台企业与代驾司机约定具体工作标准、采取合理风控措施,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的,不能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代驾司机仅据此主张其与平台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并请求平台企业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