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夏俊

编者按:

涉案金额近千亿的传销大案今年落下帷幕,本人担任本案第一被告的辩护人,由于涉案金额近千亿元,案情非常疑难复杂,同时也是省级重点督办案件,辩护的难度和压力巨大,如何在辩护工作中破局和推进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辩护人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一直到审判阶段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持续跟进、全面辩护,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时,检察院原量刑建议在十到十五年区间内,且庭审时当庭撤销对当事人坦白情节的认定并要求法院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加重判罚。在巨大的压力下,律师仍全力辩护,法院最终判罚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不升反降,由十年以上量刑降为十年以下,最终判处九年有期徒刑,案件获得有效辩护结果。

回首办案历程,两年多以来全力以赴的工作中有太多值得总结和思考的地方,本人以此文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辩护心得和体会。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陈某是一位区块链技术领域的专家,受他人之邀,参与搭建L平台,发行虚拟货币,陈某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该平台的功能设计、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用户管理等工作,而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本案涉及多人共同犯罪,陈某被指控为本案第一被告。经鉴定,本案中L平台累计接收参加者充值金额合计995亿余元,涉案金额近千亿。

起诉书指控,陈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货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管理等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量刑建议在十年到十五年区间内,但在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当庭宣布取消对被告人陈某“坦白”情节的认定,建议法庭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加重量刑。

二、辩护思路

本案是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件,既需要关注传销案件的常见辩点,也要关注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件的特殊辩点。只有在辩护中找准方向、制定好辩护策略,克服困难,坚持不懈,才能在辩护工作中破局和推进。

本人的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三个重点展开,即,本案的定性问题,即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在L平台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即本案相关电子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要求。相关辩护意见简要总结如下:

首先,关注本案的定性问题,即,本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组织L平台是否符合传销犯罪客观方面的四个特征,涉案虚拟货币到底是真正的商品还是用于传销的道具。辩护人认为,本案中L平台与其他传销犯罪组织不同,并不符合传销犯罪客观方面的盈利模式、组织形式、计酬方式、欺骗性四个特征。从盈利模式来看,L平台并没有收取具有传销犯罪特征的高额门槛费,L币具有一定的财产交易价值,这与没有商品价值的传销犯罪是不同的。从组织形式来看,本案中,大量加入L平台的人员并没有发展下线,只是通过注册小号、分钱包的方式获取持币收益、炒币收益,因此,辩护人认为,L平台的层级有很多只是落实到账户而非落实到人头,这并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意义上的“层级”。从计酬方式来看,L平台并不是完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L币大量的收益都是持币收益和增值收益而非推广收益,这与传销犯罪拉人头的层级计酬模式是不相同的。从欺骗性来看,L币项目交易安全,不具有传销犯罪的欺骗性特征。L平台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上,公开、透明、去中心化,无法被人为操控或篡改。L币可随时提现,退出L平台不受限制,且无充分证据证明L平台在对外宣传中进行夸大、虚假、拉人头的各种宣传活动。

综上,辩护人认为,L平台并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四个特征,不能认定其构成传销犯罪。

其次,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是否在L平台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问题。本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陈某没有参与运营,没有参与宣传推广,也没有管控资金。从他在L币项目中的作用来看,根本无法起到起诉书指控的对L币项目的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起诉书指控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在L币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提供技术服务并进行技术维护,其并非L币项目的发起者和策划者,也非L币项目的操纵者和管理者。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也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在参与创建L平台时,他就和筹建人约定只做技术方面的工作,其他事务均不参与,他认为这是纯粹的软件开发工作。

此外,陈某也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从未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没有参与过宣传推广,更没有对他人进行过虚假宣传,其个人也从未发展过下线。因此,起诉书指控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被告人陈某不应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再次,关于本案“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本案是发生在虚拟货币发行领域的案件,在认定传销层级、用户人数、涉案金额等方面,相关电子证据、鉴定意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有海量电子数据,这些电子证据是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需要格外关注。面对本案海量电子数据,律师一方面结合案件的辩护思路,认真梳理相关电子数据,查找电子数据中明显的疑点和瑕疵,另一方面,也及时委托了电子证据方面的国内知名专家,对本案的电子证据出具了全面且专业的审查意见。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电子证据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和漏洞,相关鉴定意见书检材和鉴定过程真实性存疑,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本案中,本人撰写并提交给法庭的辩护意见长达五十多页共计两万多字,全面详尽。此外,作为辩护意见附件提交的还有大量书面材料,包括辩护人查找的大量相似的有利案例、当事人在区块链方面的专利成果以及相关的专家意见等等,律师辩护意见加上附件内容一共数百页材料,一并提交给了法庭。

三、传销案件辩护策略总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常见的涉众型犯罪,该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案情疑难复杂,实务中关于此类案件的定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等等均存在着很多难点问题。执业以来,本人也承办过多起不同类型的传销案件,结合本案,辩护人进一步梳理了关于办理传销案件的主要辩护策略,与大家共同交流。

在传销案件辩护中,我认为律师首先要关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之辩,这也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盈利模式、组织形式、计酬方式、欺骗性四个方面的特征全面展开辩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才可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还要重点关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辨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五类情形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涉案人员是否属于这五类情形,往往也是辩护中的着力点。

当案件涉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时,我们还需要关注相关特殊辩点。首先是货币的商品属性之辩。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传销活动时,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商品或服务。其次,倘若存在商品,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此商品是真正的商品还是用于犯罪的道具。如果该商品是道具,同时符合其他构成条件的,则可认定为传销活动。因此,当案件涉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时,在辩护中需要具体判断案件中对应的虚拟币到底是真实的商品还是道具。

在非主流虚拟货币的案件辩护中,辩护重点主要在于证明这些虚拟币符合流通性,能够与主流虚拟币或者法定货币自由兑换,以此证明其具有商品价值、交易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犯罪打击的传销是“诈骗型传销”,即无区块链价值的“传销币“资金盘。此外,此类案件辩护时的着眼点还有返利来源之辩。辩护时需重点区分到底是经营性传销还是诈骗型传销。此时,律师应将辩护重点放在分析虚拟币区块链项目的返利来源、返利依据和返利比例几个方面,避免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经营性传销”误定为“诈骗型传销”。

四、延伸思考:

实现有效辩护的三点心得

做任何事情时,认真思考至关重要,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作为辩护律师,当我们接受委托承办一起刑事案件时,辩护的过程也是不断思考、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承办本案时,我有几点心得,与大家分享。

心得之一:

尊重当事人,学会倾听。

就本案而言,由于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热钱包、冷钱包等等新型前沿问题,要想把辩护工作做得更好,这些专业知识必须要弄懂,当然我们可以借助专业书籍、借助互联网查阅学习,但其实最直接最有效的渠道就是找当事人沟通请教,而本案当事人恰好又是区块链领域的专家。在办理新型的、涉及其它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律师不妨谦虚一些,多会见当事人,多和当事人沟通,这个时候的“倾听”和“请教”,对于辩护工作是大有裨益的。事实上,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良性沟通,是所有案件取得较好辩护结果的关键要素之一。在本案中,虽然案件承办时间较长,案件难度很大,但幸运的是,通过律师的尽职工作,获得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对律师高度的信任和尊重,这也是本人在承办此案时最为欣慰的一点,在刑事辩护中,不管工作任务多么繁重辩护难度多大,如果律师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双方沟通顺畅,就会极大地有利于辩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心得之二:

全方位、全流程辩护必须贯彻始终。

律师接受委托后,找准辩护方向、及时制定辩护策略很重要,但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深化和完善辩护策略更加重要,因此,每个阶段、每个关键节点,辩护人都要全力以赴。我们都知道,辩护策略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对案件案情的全面了解、对涉案事实的专业法律分析、以及对办案机关办案思路的剖析和应对。在辩护中,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随着反复阅读卷宗,随着与当事人的多次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的多次沟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在思考中愈加完善。一份完善的辩护意见,从来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反复思考、不断完善后最终形成的。本案中,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多次递交辩护意见、多次递交各种申请,但这些意见并不是简单重复,而是在不断更新不断完善,随着案件的进展,律师的辩护意见越发全面和完善,因此,注重每一个关键细节、注重每一份材料的撰写、注重每个流程的工作,不断精耕细作,这才是辩护工作中的最佳法宝。

心得之三:

秉持“专业、细致、智慧、勇气”的原则开展辩护。

结合本案来看,辩护人采用的是关于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思路,那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时间节点如何选取、无罪辩护意见如何提出、怎么和办案机关沟通、怎样才能让律师意见被办案机关听进去,在这些工作中,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认真细致的工作、沟通的技巧和智慧、坚持不懈的态度都缺一不可。在本案承办过程中,也曾遇到过诸多困难和压力,比如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问题、拷贝海量电子数据的问题、相关申请不被准许的问题等等,此时,辩护人要敢于坚持,要善用技巧去沟通和争取,要竭尽全力去化解难题。当然,在具体辩护工作中,无罪辩护也不是一味的否定,一味的反对,而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因案而异,有的放矢、抓重点、有技巧、有策略地进行辩护。在本案中,辩护人制定了重点突出的辩护方案,主要围绕定性问题、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电子证据问题三大核心展开辩护,有时重点突出而非面面俱到的辩护,可能更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和接受。客观来讲,无罪辩护既是辩护思路,也是辩护策略,在承办重大疑难案件时更是如此。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随着每一个案件的办结,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方可持续提升办案技能,目的就是为了做好刑事辩护这份良心活,这也是我们在工作中追求的应有之义。田文昌老师说过,“功底、能力、智慧、责任,只要做好了这8个字,就可以成为一个比较合格的专业型律师。”张思之老先生也曾说过,“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以两位前辈的金句与同仁们共勉,刑辩道路上继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