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12月22日《人民法院报》第03版
导读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审判过程中,亦体现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上,但总有些人刻意无限延长实现公平正义的这“最后一公里”。打击拒执行为,用好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不仅能实现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标,同时也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有力手段。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为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指引和示范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服务诚信建设、法治建设。
本报记者 董星雨 本报通讯员 宋骏男 夏思纯
图为启东市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两长”同堂审理的一起拒执罪案件。王俊博 摄
图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公开集中宣判。倪菁菁 摄
聚众哄闹抢夺文书 四人暴力拒执受惩处
2016年6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榆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董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某甲等人未履行该判决,某商业银行向赣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赣榆法院责令刘某甲等人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执行到位3万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履行。后查明,刘某甲、董某实际经营一家商店,每年利润为5万元左右,期间交易流水达100万余元。除此之外,刘某甲、董某二人还以7万元的价格购入汽车一辆。
2023年8月25日,在赣榆法院依法对刘某甲进行拘传时,刘某甲、刘某乙(系刘某甲儿子)、刘某丙(系刘某甲侄女)及董某在执行现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聚众哄闹、抢夺执行案件文书,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刘某丙将录制的相关视频进行编辑、剪辑,配上不实文字后发布在网络上传播。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察,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赣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另案并罚);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另案并罚);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搜查、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被执行人依法应予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且在执行现场伙同多名亲属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聚众哄闹、抢夺执行案件文书,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被执行人亲属又将录制的相关视频进行编辑、剪辑,配上不实文字后发布在网络上传播,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的判决对于企图以暴力等方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
法律顾问出谋划策 协助规避执行入罪
2021年4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判决邵某、叶某给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及违约金等500万余元,林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邵某、林某等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向常熟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查明,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和因有大额抵押不易处置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3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7月,常熟法院在关联案件执行中发现,林某有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而其法律顾问郑某也牵涉其中。林某曾向郑某咨询,欲将其对汪某等人的620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规避执行。郑某则提示林某要有债权转让协议及支付对价的佐证材料,郑某还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供林某使用。
经查发现,2020年,林某与陆某(均已另案处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伪造转让资金流水记录。2021年,经林某委托,郑某作为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该笔受让债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等债务人偿还陆某6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该案经民事调解结案。2022年,郑某以陆某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后撤回执行申请。常熟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郑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都肩负着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身为律师的郑某,在林某提出通过转让债权以规避执行时非但没有制止并告知其严重的法律后果,反而为林某出谋划策、伪造证据,企图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违反了律师执业要求。郑某虽然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但其故意伙同林某共同实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同样要因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郑某及林某最终双双受到了刑事制裁。
执行和解期转移财产 恶意明显性质恶劣
2020年6月22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判决:某加工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货款21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某加工场、刘某未履行义务,2021年1月7日,某公司向新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某公司向新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该案恢复执行三日后,刘某将领取到的拆迁安置房转移给他人以规避执行。新吴法院随即至当地拆迁办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证据材料,进一步证实被执行人刘某为逃避执行义务,于2023年3月14日至21日间将价值300万元的拆迁安置房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某,且高某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新吴法院将刘某涉嫌犯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吴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判决后,被执行人刘某将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反而在此阶段转移、隐匿财产,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在明知有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利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进行财产转移,其故意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以拒执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打赏主播不养子女 逃避义务终受严惩
2020年8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的未成年子女由刘某直接抚养,葛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1台归被告葛某所有,葛某给付刘某车辆折价款2万元。因葛某未履行义务,刘某于2020年12月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葛某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葛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3万元,但葛某之后并未依约履行。2021年7月,葛某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名下轿车,并将该售车款据为己有。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间,葛某在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收入11万余元。上述钱款葛某除日常开支以外,均被用于购买抖音币、打赏主播等挥霍花销。经统计,葛某自2021年以来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累计约4.21万元。宿豫法院遂以涉嫌犯拒执犯罪将葛某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宿豫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本案中,被执行人葛某明知自己有子女需要抚养,但面对强制执行,葛某不但没有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反而肆意挥霍钱款,其行为既有悖于“父养子小、子养父老”的人伦常理,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故意低价转让房产 藐视法律被追究
2019年7月、8月,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分别作出两份调解书,孙某明应当按约分期偿还刘某娣、刘某红债务16万余元和9万余元。后因孙某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娣、刘某红于2019年10月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溧阳法院依据上述调解书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孙某明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标的合计278795元,并依法送达孙某明。2019年10月28日,孙某明向法院申报其将取得拆迁安置房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孙某明不能转让安置房不动产所有权,孙某明亦承诺不会卖房。后经法院查明,该拆迁安置房时价约为30万元。之后,执行法官前往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处,并张贴了查封公告。2019年12月23日,孙某明与案外人李某英签订购房协议,将以上拆迁安置房以2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李某英。孙某明明知该房产已向执行法院作财产申报,且已被法院张贴查封公告,但卖房前未向法院报告、收到卖房款后亦未向法院上交,导致刘某娣、刘某红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清偿。
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溧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明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明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自己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在已向法院进行申报且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利用拆迁安置房产初次登记的时间差,以不合理的低价恶意出售房产以逃避执行,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孙某明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以及为积极兑现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 陈夏芝
排版 | 戴晓洁
审核 |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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