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日讯记者从鱼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鱼台法院刑庭公开宣判了两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高质效审结姚某某等13人、薛某某等16人两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两案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七年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气焰,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姚某某恶势力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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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以姚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清收车辆为名,根据A公司提供的车辆有关贷款逾期、车主等信息,采取凌晨将车辆径行拖走,并在现场留下告知函的方式,以车辆相要挟,逼迫被害人支付除贷款本息外的高额的“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若被害人在其限定的时限内,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则将上述车辆非法处置,占为己有。犯罪活动遍及山东、广东等8省,给当地的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本院认定: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27起,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相应刑罚。

薛某某恶势力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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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经营A公司,因B公司有二手车贷款担保渠道,A公司利用B公司渠道在全国范围内做二手车助贷业务。薛某某负责对所办理的业务进行贷中、贷后管理,督促客户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客户逾期产生代偿后,A公司就向客户催收逾期贷款,客户不支付,A公司便将逾期车辆信息通过网络微信群发给拖车团队,并由拖车团队实际前往各地具体实施拖车后,A公司向拖车团队支付拖车费。在客户向A公司索要车辆时,A公司便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的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客户如不支付,A公司便将车辆出售、自用或其他处理。经本院认定:该恶势力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23起、敲诈勒索8起,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相应刑罚。

此次公开宣判,是鱼台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鱼台法院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