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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女士(甲方)花费7万元与婚介公司(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会员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20年6月1日,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红娘推荐的人选,约见成功并在合同期内登记结婚,并于登记结婚之日起三个月向乙方提交结婚证扫描件,可享受福利选择返还99999元起现金券或者返还现金(在乙方的消费金额)。

因疫情影响,婚介公司为刘女士将合同延长一个月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刘女士与乙方推荐的人选原定6月18日登记结婚,但受疫情管控,两人无法出京回老家领证。6月17日刘女士通过微信告知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如何解决,工作人员给与“到月底还有半个月时间”等回复。

最终二人于202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介公司不认可延期补充协议,并认为刘女士的领证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无法享受福利政策。

律师接到刘女士委托后,迅速开展梳理案情、找到案件焦点、搜集整理证据等工作。律师认为刘女士符合退还服务费的条件。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员工反馈的内容来看,6月中下旬双方仍正常履行服务合同,后期刘女士沟通退费事宜,工作人员也多次提到“申请延期一个月的时间”等意思表示,即延长一个月的补充协议成立;后因疫情管控原因,刘女士二人未在延长合同期限内办理完毕结婚登记系不可抗力导致,其主张根据“结婚返还”福利,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律师指导刘女士搜集有效证据,其丈夫的国企单位出具了“2020年6月8日向本单位提出6月18日出京办理结婚证申请”但受疫情管控未予批准的证明。

婚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其补充协议无效;一审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女士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婚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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