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在本次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赵雅洁、孙晓君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核心诉求有两点:其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定位于北京市X的房产归原告孙晓君所有;其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
赵雅洁与被继承人孙伟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孙宇刚、孙海涛、孙晓君三名子女。孙伟峰于2012年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成为遗产继承争议的焦点。据原告方陈述,被继承人孙伟峰早在2008年10月10日便亲笔立下遗嘱,明确指定将其名下房产由女儿孙晓君继承,遗嘱原文提及 “家有长子孙宇刚,次子孙海涛,女儿孙晓君。有福利房两居,子女只有孙晓君无房,另其福利房孙晓君户口其中。现住房给孙晓君,……。2008年10月10日父孙伟峰”,旨在保障孙晓君的居住权益。
被继承人孙伟峰去世后,原告方与被告就遗产分配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共识,无奈之下,赵雅洁与孙晓君选择诉诸法律,期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赵雅洁于2021年郑重出具声明,表示自愿将自己在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中的份额全部赠与孙晓君,同时强调该声明系其自主意愿,不可撤销。
二、各方答辩观点
被告孙宇刚:孙宇刚认可涉案房产系赵雅洁与孙伟峰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产分配方式上,他坚持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割,理由是他对原告方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存疑,基于此明确反对原告要求将房产判归孙晓君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海涛:与孙宇刚的观点截然不同,孙海涛明确表示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应当尊重父亲孙伟峰生前所立遗嘱,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三、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及家庭关系:经法院查明,孙伟峰与赵雅洁系初婚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孙伟峰去世前,其父母均已先于他离世,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确属孙伟峰与赵雅洁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各方并无争议。
遗嘱相关情况:原告赵雅洁、孙晓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10年10日的孙伟峰遗嘱。对此,赵雅洁、孙晓君以及孙海涛均坚称该遗嘱系孙伟峰亲笔书写,而孙宇刚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内容涵盖多方面细节:一是对遗嘱中 “遗嘱” 两字与主文以及落款签字、日期等几处字迹书写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二是对 “遗嘱” 两字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伪造、变造痕迹进行鉴定;三是对遗嘱的全文是否为被继承人孙伟峰本人书写进行鉴定。与此同时,赵雅洁为进一步佐证遗嘱真实性,也向法院申请对2008年10月10日《遗嘱》进行真实性鉴定。遗憾的是,鉴定中心最终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未能给出明确鉴定结论。
遗嘱订立背景及沟通情况:关于遗嘱订立的背景,赵雅洁向法院陈述,由于孙宇刚和孙海涛在当时均已有自有住房,而女儿孙晓君经历离婚后居无定所,出于对女儿未来生活保障的考虑,孙伟峰才决定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孙晓君。赵雅洁还提到,她曾向孙宇刚提及遗嘱一事,但并未将遗嘱原件出示给孙宇刚看过。被告孙海涛则证实,孙伟峰写完遗嘱后,曾特意让他过目,知晓遗嘱内容。而被告孙宇刚强调,在2016年家庭成员因房产问题发生争议之前,从未有人提及该遗嘱,且多年来涉案房屋的供暖费一直由他承担。
四、法院裁判结果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以及对各方证据、观点的审慎考量,法院最终判定:北京市X房产归原告孙晓君所有。
五、案件分析
遗嘱的形式与举证责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赵雅洁、孙晓君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作为持有遗嘱的一方,他们已经初步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将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证据呈递给法庭。
反证的必要性与困境:孙宇刚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这是他的合法权利,但在法律程序中,当一方质疑另一方已完成举证责任的证据时,应承担提供反证的责任。孙宇刚虽提出全面且细致的鉴定申请,试图从多维度推翻遗嘱真实性,但由于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导致他无法获取有力的反证材料,陷入举证困境。
综合认定:在遗嘱形式合法且质疑方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加之赵雅洁作为孙伟峰的配偶对遗嘱内容予以认可的多重因素叠加下,法院从证据优势角度出发,认可遗嘱的真实性,遵循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判定涉案房产依遗嘱归孙晓君所有。赵雅洁后续出具的份额赠与声明,更进一步夯实了孙晓君对涉案房产完整所有权的法律基础。
六、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的规范性:对于有资产传承意愿的当事人而言,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遗嘱内容清晰、明确,由本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认真签署姓名并准确注明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与争议,防止遗嘱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遭受质疑。
遗嘱保管与沟通:订立遗嘱后,妥善保管遗嘱原件至关重要,同时,遗嘱人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与继承人就遗嘱内容进行坦诚沟通,既能避免身后不必要的猜疑与矛盾,又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像本案中因前期沟通不畅导致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突然出现产生抵触情绪的情况应尽量避免。
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遗嘱订立过程中的相关背景资料,如订立遗嘱的缘由、见证人情况(如有),还是后续围绕遗嘱产生争议时各方的沟通记录等,都应注意留存,这些辅助证据在关键时刻能够为遗嘱的真实性、合理性提供有力支撑,助力继承人顺利实现遗嘱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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