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并促成一起涉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自动履行完毕,通过“调解优先”与“执前督促”的有机结合,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中标方拒付代理费引发诉讼
原告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项目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18万元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需一次性付清代理费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未按约支付该笔费用,原告将其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及相应利息。
调解先行:阶梯式条款定分止争促双赢
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提出的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付款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因被告多次延迟付款而产生的不信任感,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结合双方经营现状等要素,确定了被告的实际还款能力。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形成了延期付款的调解方案,达成阶梯式履约条款。通过“利息高比例支付+违约责任条款”方案保障了原告的基本权益,又以市场化手段强化被告对债务的履行。
执前督促:刚柔并济督促自动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合作关系,若直接强制执行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合作关系破裂。经原告同意后,承办法官通过“执前督促”机制,向被告讲明其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主动付清全部款项,该案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跑出涉纠纷实质化解“加速度”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涉企纠纷案件,虽能“定分”,但不一定能“止争”,还可能因诉讼过程耗时耗力给企业正常运转带来影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涉企争议较小案件可采取“调解+违约担保”模式,在调解书中增设阶梯式违约责任条款,如宽限期、违约金,以市场化手段替代强制措施,降低企业涉诉成本,不断为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提供“最优解”。
执前督促程序实现了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对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执行立案前通过法律后果告知、信用风险警示等督促措施,有效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实现了“零查封”“零纳失”的共赢效果。
供稿:审管办 王德力
签发:石慧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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