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一起涉及民办学校租赁、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以判决生效告一段落。该案的核心争议点——一笔高达390万元的款项性质,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是学校资产转让的对价(含债务清偿与净资产转让),还是办学资质转让的费用?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出民办学校十余年间的租赁与运营纠葛,更触及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投资保护与行政审批衔接等深层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回溯:从租赁到新设,十余年办学历程

事件始于2009年前后的学校场地租赁。2003年,刘某娟创办洪桥涉外中学,后因办学困难更名为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2008年,该校因违规组织学生实习、连续两年未年检且无在校生,被教育部门要求终止办学、自行清算。

2009年8月,索某晋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洪洞县立某达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与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校场地办学,并由甲方负责将学校名称变更为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2010年3月,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期延至2018年,同时约定将举办人变更为索某晋,索某晋缴纳相关风险保证金。

(续签租赁合同,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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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租赁合同,索先生提供)

2011年,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因未按时年检被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2012年,临汾市教育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举办者为索某晋。2014年5月,临汾市民政部门批复同意设立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明确该校为依法新设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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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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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索先生提供)

2017年11月,双方再次续签租赁合同,租期延至2047年6月,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索某晋中途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租,需将办学许可证变更回刘某娟名下。2017年至2021年间,索某晋表示累计投入407万元用于校园扩建与设施升级,学校规模逐步扩大,运营步入正轨。

(再次续签租赁合同,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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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续签租赁合同,索先生提供)
(补充协议,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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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索先生提供)

矛盾激化:租赁纠纷升级与第三方介入

2021年11月,刘某娟通知索某晋,称有人愿以1300万元购买学校资产,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索某晋方拒绝该要求,强调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系其合法新设,与原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无关,且其对洪洞县立某达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均有实际投资,享有相应资产权益。

此后双方冲突加剧。2021年12月,刘某娟方发出资产收回通知,并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索某晋违法办学,虽经查未属实,但仍导致相关教育部门负责人受处分。2022年5月,刘某娟等人强行进入学校锁闭教学楼,索某晋方报警处理。

(锁门,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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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门,索先生提供)

同年5月24日,刘某娟要求索某晋支付60万元租金(涵盖2022年6月至2025年6月)方可继续办学。索某晋于6月2日支付该笔租金,但6月6日即收到对方发出的限期搬离通知,要求拆除自建建筑并恢复原状。

为维护教学秩序,市、县教育部门介入协调。2022年7月19日,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索某晋与第三方杨某俊签订《学校移交协议》,约定杨某俊以390万元受让相关权益。同年12月,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俊指定的杨某婧,后学校更名为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继续办学。

诉讼历程:一审二审均认定款项属“资质转让”

2024年2月,刘某娟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单位报案,经调查未予立案。2025年3月,刘某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洪洞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2017年租赁合同、索某晋赔偿损失39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等。

刘某娟主张,390万元系索某晋擅自转让办学资质所得,侵犯其权益。索某晋则称,该款项为其转让洪洞县立某达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与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两家学校资产的对价,且根据学校变更相关财务资料,390万元用途明确:一部分用于偿还学校存续期间产生的100余万元债务,剩余部分为其多年投资形成的净资产转让款;学校资质系其合法新设,与刘某娟无关,并指出对方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应返还已付租金。

洪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索某晋转让的标的为办学资质,390万元属刘某娟损失,扣除已付60万元租金后,判决索某晋赔偿330万元,解除租赁合同。索某晋不服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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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索先生提供)
(二审判决书,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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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索先生提供)

核心争议点:资质归属与款项性质的多重分歧

一是办学资质归属。索某晋提供民政部门2014年批复,证明学校系新设法人与原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无承继关系;刘某娟则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学校由原校变更延续,资质应归其所有。

二是390万元款项性质。索某晋明确该款系第三方受让洪洞县立某达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与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两家学校资产的对价:临汾华某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9月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清算基准日,学校负债(流动负债)中其他应付款余额达202.35万元,涵盖多笔借款,390万元中的100余万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剩余200余万元为其多年投资形成的净资产转让款(审计报告确认学校固定资产原值232.65万元,扣除累计折旧后净值59.60万元,结合索某晋实际投入与运营积累,净资产转让价值与该部分款项吻合);索某晋同时出示教育部门人员证言佐证款项性质。杨某俊在调查中则表示款项用于购买办学资质,法院最终采信杨某俊陈述,认定为资质转让款。

(资产报告,索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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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告,索先生提供)

三是合同主体与违约责任。索某晋指出租赁合同签订主体为其所属学校,个人非适格被告,且刘某娟存在违约;刘某娟则主张索某晋为实际履行人,转让行为违反补充协议。

判决生效后:校方表示将继续上访

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索某晋需赔偿刘某娟330万元。临汾向明职业学校仍在正常办学,手续登记于杨某婧名下,刘某娟表明不要求变更登记,仅主张赔偿。

索某晋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将通过合法途径继续上访,希望有关部门澄清390万元属“资产转让款”,纠正“资质转让”的认定错误;确认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资质为其合法新设;并对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查请求,同时追究对方单方违约与干扰办学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