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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市监处罚〔2025〕21号)中煤宣城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市监处罚〔2025〕21号
案件名称:中煤宣城发电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中煤宣城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68216184
法定代表人:杨彦卿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11日9时,当事人一号机组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安徽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制要求,但未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对应时段的电量为583MWH,脱硫环保电价执行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经核算多收脱硫环保电价款874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8745元环保电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履行结果:暂未履行
内容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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