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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与妻子婚后育有四子:长子周志刚、次子周志强、三子周文斌、四子周海涛。妻子及周建国先后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次子周志强先于周建国去世,留有一女周雅婷。

2005年,周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某乡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取得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系对周建国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周建国晚年主要与长子周志刚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起居、承担医疗费用;四子周海涛也曾与父亲共同居住约7年;三子周文斌虽未同住,但称长期支付生活费;次子周志强生前亦尽赡养义务,其女周雅婷主张代位继承。

后周文斌起诉,请求将一号房屋由四人(含代位继承人)均分,各占1/4。

周志刚、周海涛均反对均分,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周雅婷同意均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中属于周建国的权益,由四名继承人按份共有,但份额不均等:

周志刚(长子):35%(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

周文斌(三子):20%

周海涛(四子):25%(曾共同居住7年)

周雅婷(代位继承):20%(继承其父周志强应得份额)

法院未支持“每人1/4”的均分请求,而是根据实际赡养贡献差异化分配。

三、法院说理

法定继承,代位有效

周建国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周志强先于其死亡,其女周雅婷依法代位继承。

“共同生活+主要赡养”可多分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周志刚长期与父亲同住,负责日常照料及医疗支出,贡献显著,故获最大份额。

其他子女亦尽义务,但程度不同

周海涛曾共同居住7年,酌情多于周文斌;周文斌虽未同住,但有经济支持,仍享合理份额。

房屋未办证不影响权益分割

一号房屋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安置协议》项下权益属于遗产,可依法确认份额。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平均分配”不是铁律: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

赡养证据要留痕:医疗票据、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很关键。

代位继承仅限直系晚辈:孙子女可代位,侄甥不可。

未办证安置房也能继承:拆迁协议权益属于遗产。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拆迁房未及时办证,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确权,防止房价上涨后纠纷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