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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王秀兰是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张强、次子张明、三子张亮,以及智力残疾的小儿子张勇(由张强担任监护人)。

2007年和2013年,王秀兰与张建国先后去世,未留有效遗嘱。他们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一人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42年、王秀兰26年的工龄折抵房款,总价约2万元,于1999年完成购买。

多年来,张强一直与父母同住,并照顾弟弟张勇。父母去世后,他声称:“这套房是我出钱买的,只是用了父亲的名字,不属于遗产。”他还拿出一份手写的《说明》,落款写着“张建国、王秀兰 2004年3月”,内容称“一号房屋是大儿子张强出钱购买,永远归他所有”。

但这份文件上,“王秀兰”的签名实为张建国代签。张强也承认,这并非遗嘱,而是“借名买房”的证明。

张明和张亮则认为: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用了父母双方工龄,当然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小弟张勇作为残疾人,更应保障其权益。

因协商无果,张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庭审中,张强申请笔迹鉴定,确认《说明》中“张建国”签名系本人所写。但他未能提供任何银行转账、取款记录或证人直接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三位邻居出庭作证,称“听王秀兰说过房子给大儿子”,但无法证实出资事实。

各方均认可房屋现值约7.5万元/平方米,但无人有能力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张强、张勇、张明、张亮四人共同继承,其中张强占30%份额,张勇占25%份额,张明、张亮各占22.5%份额。

张强主张的“借名买房”未被采纳,房屋按遗产处理,但因其长期与父母同住、尽较多赡养义务,获得略多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且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需充分举证。

主张借名关系的一方,必须证明:存在合意 + 实际出资 + 持有原始凭证 + 长期控制房屋等。本案中,张强仅有父亲单方签署的《说明》,母亲未签字,且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房款。

工龄折抵强化夫妻共有属性。

使用配偶工龄购房,是房改政策对夫妻共同权益的认可,进一步削弱“个人出资、借名购买”的可能性。

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登记。

邻居所述均为“听老人说”,属传来证据,无法替代出资凭证或书面协议。

法院认为,张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不能否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故一号房屋属于遗产,依法分割。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不动产登记是确权的重要依据。

在家庭内部房产纠纷中,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且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借名买房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

仅有口头陈述、单方书写的说明或证人听闻的内容,难以推翻产权登记。建议保留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取款证明)、书面协议、原始购房文件等关键证据。

房改房中的工龄折抵具有法律意义。

使用配偶工龄享受房改优惠,体现了对夫妻共同权益的认可。即便一方未直接支付现金,也可能因此享有产权份额。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在遗产分配中获得倾斜。

法律允许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但这不等于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牵涉情感与利益双重因素。建议在父母健在时通过合法方式明确权属安排;若已发生争议,应尽早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依法主张权利。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长期处理继承、借名买房及央产房纠纷,注重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协助当事人稳妥解决家庭财产争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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