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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秀兰育有三子女:张慧、张强、张伟。

2015年,老伴去世后,一家人协商出售其名下一号房屋,所得670万元用于:

为李秀兰在儿子张伟家附近购置新房养老;

剩余款项留作生活费。

经法院确认,一号房屋由李秀兰占5/8份额,三子女各占1/8。

因张慧、张强不便在京,便公证委托张伟全权办理售房事宜。

2016年,张伟收取全部售房款后,用其中323万余元购买了二号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张娜名下。

剩余280万元转入李秀兰账户。

此后,李秀兰与张强一同居住在二号房屋,直至2020年去世。

李秀兰去世后,张慧、张强认为:

二号房屋实际由母亲出资购买,应属母亲遗产,张娜无权占有,要求张娜返还全部购房款323万余元及利息。

张娜和父亲张伟则表示:

购房款中,一部分是李秀兰的赠与,一部分是张伟的赠与,登记在张娜名下即是赠与意思表示,且李秀兰生前从未提出异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张慧、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支持张娜构成不当得利,亦不支持返还购房款。

张娜作为登记产权人,成功保住房屋,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三、法院说理要点

购房行为经老人知情并同意。

各方均认可,李秀兰对用售房款购买二号房屋一事完全知情,且长期居住其中,未提出异议。

未完成售房款分割,出资性质不明。

670万元售房款虽为共有,但未书面约定具体分配方案,不能直接认定323万元全部属于李秀兰个人财产。

登记在孙女名下具有赠与外观。

在家庭内部,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晚辈名下,结合老人长期居住、未主张权利等事实,可推定存在赠与意愿。

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

张娜取得房屋并非“无法律根据”,而是基于家庭合意与老人默许,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

继承人不能直接追索“疑似出资”。

若对李秀兰是否出资、出资多少有争议,应先厘清670万元售房款的内部分割,再另案解决权属问题。

综上,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或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家庭内部财产安排。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常见误区:“钱从共有账户出,房子写别人名,就能要回来”。

但法院更关注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键风险在于:

售房款未及时分割,导致后续出资来源模糊;

无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是借款?代持?还是赠与?);

老人长期居住+未反对登记,反而强化了赠与推定。

对类似家庭安排,建议:

✅ 若为“代持”,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

✅ 若为“共同出资”,应明确各自份额;

✅ 若确系赠与,也应保留沟通记录或遗嘱说明,避免身后争议。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家庭房产纠纷十余年,成功处理数百起亲属间房产归属与出资返还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应对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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