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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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维权中,检察监督是重要的兜底救济渠道,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监督申请都会被检察院受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检察监督的受理条件,盲目提交申请,最终因不符合要求被驳回,既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错失了其他合法的维权时机。
那么,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申请有哪些情形的,检察院不受理?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将十大不受理情形按核心类型分类解读,明确认定标准与实务场景:
一、核心不受理情形分类解读
(一)未履行再审前置程序,或再审程序正在推进中的情形
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定位是“兜底救济”,而非“首选救济”,因此需以当事人先通过法院再审程序为前提,避免跳过法院直接寻求检察监督。此类不受理情形包括3种:
1. 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这是最常见的不受理情形,比如当事人终审败诉后,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检察院会以“未履行再审前置”为由不予受理。例外情况:若存在法院不接收再审申请、逾期未处理再审申请等特殊情形,可突破前置要求。
2.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若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且仍在法定审查期限内,说明再审程序正在正常推进,此时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会不予受理,避免双重监督干扰法院审查。
3.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法院裁定再审后,案件进入重新审理程序,此时裁判结果尚未最终确定,检察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对象,因此检察院暂不受理,需待再审审结后再判断是否符合监督条件。
(二)申请超期的情形
行政检察监督对期限有严格要求,超期申请会直接丧失受理资格,此类情形包括2种:
1.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再审,已丧失法院再审救济权,后续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也会不予受理,因为前置救济程序已因超期失效。
2.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根据最高检规则,行政检察监督申请期限为六个月(不同情形起算点不同),且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若当事人超过该六个月期限申请监督,无论理由如何,检察院均不予受理。
(三)监督程序重复或已终结的情形
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针对同一案件的重复监督申请或已审结的监督案件,检察院不再受理,此类情形包括2种:
1.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若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已向检察院申请过监督,检察院已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最终决定,当事人再次以同一理由申请监督,检察院会不予受理。
2. 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若案件已通过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并作出新裁判,说明检察监督已发挥作用,当事人再就该新裁判以外的事项申请监督,检察院不予受理,避免重复监督。
(四)执行相关监督未履行前置救济义务的情形
针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申请,需先履行法院层面的前置救济程序,否则检察院不予受理,此类情形包括2种:
1.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比如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未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会不予受理,要求其先通过法院执行救济程序维权。
2.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若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等申请,且正在审查中,说明执行救济程序已启动,检察院暂不受理对应的监督申请,避免干扰法院正常审查。
此外,“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为兜底条款,涵盖上述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况,比如申请监督的材料不齐全且拒不补正、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等。
周军律师提醒,建议当事人在申请检察监督前先对照上述不受理情形自查,确保自身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若对申请条件、期限起算点、材料准备等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梳理维权路径,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申请被驳回,错失救济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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