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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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部分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会以对生效判决不服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止执行程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审查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被执行人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原审判决错误的异议事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的异议事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畴,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第二,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提出其已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期间自动履行了案涉赔偿款差额部分的异议事由,系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梨树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梨树区人民法院启动异议审查程序并裁定驳回鸡西某公司异议请求的结论错误,属适用法律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不能成为执行异议被受理的合法理由。被执行人若想纠正判决错误,应优先选择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若想质疑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操作,则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若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材料准备等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错失合法维权时机。
创意配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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