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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因其通常涉及海关、税务、国际贸易等多领域交叉,在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具有特殊复杂性。近日,由本人代理的一起偷逃税款达321万余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对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该案不仅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对证据体系的彻底解构,也凸显了在行政犯案件中贯彻“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现实意义。

一、案情核心:进口主体与价格瞒报的认定困境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州某朵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袁某,与在逃人员沈某某共谋,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26票货物。然而,在案证据显示,涉案18票货物的实际组织、资金、货源均来源于沈某某个人,某朵公司仅作为形式上的进口经营单位,其与沈某某之间属购销合作关系,而非共同走私主体。

关键证据“邮箱单证”虽被公诉方作为认定实际成交价格的依据,但其内容实为包含多项费用的内部结算记录,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在缺乏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从而无法证实低报价格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二、辩护视角:瓦解指控证据体系的三大突破口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辩护的核心往往不在于否定全部事实,而在于打破“指控逻辑闭环”。本案辩护聚焦于以下层面:

1、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
通过梳理资金流、货物流及通讯记录,明确沈某某为独立进口商,某朵公司未参与走私环节的共谋与利益分配,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主观“明知”证据的瓦解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袁某知晓并参与低报价格的设计与实施。在沈某某在逃的情况下,仅凭邬某的供述无法形成对袁某主观故意的有效证明。

3、计税依据的证据缺陷
走私案件偷逃税额的认定高度依赖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证明。本案中,公诉方依赖的“邮箱单证”及“现场发票”均不具备完税价格凭证的法律属性,亦未经海关核定或权威机构鉴定,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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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意义:走私案件中的证据标准与司法审慎
法院在本案中严格遵循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尤其在走私这类行政犯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关税的主观故意、低报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必须依靠扎实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仅凭报关环节的形式瑕疵进行推定。

该判决重申了一个重要司法立场:即便货物进口环节存在违规,若在案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链条证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就必须坚守“疑罪从无”,防止以刑事手段介入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四、律师建议:企业涉走私风险防范与应对
从本案延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重视以下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完善贸易单证管理,确保代理协议、货款支付、物流单据等资料清晰完整,避免主体身份混同;

审慎选择报关合作伙伴,明确委托责任边界,避免因他人违法行为卷入刑事责任;

一旦涉诉,应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系统梳理证据,特别是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税款计算方式等关键环节。

结语
走私犯罪辩护不仅关乎个案公正,也关乎进出口商业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本案的无罪判决,再次证明在刑事审判中,证据体系的严谨分析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坚守,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真正途径。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专注于走私犯罪、税务犯罪及复杂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的涉税与贸易类刑事案件。

我的执业理念,是将复杂的案件事实与庞杂的证据材料进行结构化梳理与模型化分析,通过解构指控逻辑、构筑辩护体系,为客户厘清困境、规划最优的应对路径。本文所探讨的走私案件无罪判例,正是这一方法论在实战中的深度体现。

如果您正面临走私、税务或其他经济犯罪方面的刑事调查或诉讼风险,或希望进行相关领域的合规咨询,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