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上世纪90年代,陈家因老宅拆迁,获得一套公房承租权。因当时陈建国(长子)无北京户口,便借用他人名义承租,并于2000年出资10万元买下该房(即“一号房屋”),2003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他人名下。
2013年,陈建国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完成过户。但在此过程中,母亲王秀兰与六个子女(包括陈建国)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协议,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由母亲和六子女每人一份,待出售后,扣除陈建国已付费用,剩余房款平分。”
为便于过户,全家人又在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将房屋判归陈建国一人。但大家心知肚明:这只是“走个形式”,真实意图仍按协议分配。
然而,房屋到手后,陈建国迟迟不卖。经多次催促,2017年11月18日,各方再次签署补充协议,细化分配比例:
母亲得房款的七分之四;
六子女各得十四分之一;
从房款中先扣除陈建国垫付的10万元;
若违约,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此后,两名女儿自愿将份额赠与母亲。但陈建国始终拒绝出售,甚至否认签过2017年协议。
母亲与三名子女无奈起诉,要求按房屋评估价522万余元,由陈建国直接支付折价款,并承担律师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建国须在10日内支付母亲折价款366万余元;
✅ 支付其他三名子女各36.6万余元;
✅ 另支付母亲律师费24万元,其他三人各2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构成违约”作出如下认定:
2013年与2017年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
虽2013年在法院出具过《放弃声明》,但该案系借名买房确权之诉,不涉及遗产分割;
家庭成员对“先过户、后分钱”的操作逻辑作出合理解释,放弃声明仅为程序便利,不否定实体协议。
2017年协议虽签名存疑,但指纹确系本人所捺
经司法鉴定,“陈建国”签名真伪无法确定,但指纹为其右手食指所留;
陈建国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指纹出现在协议上,法院推定其认可协议内容。
拒不履行出售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协议明确约定“2018年6月30日前出售”,但陈建国至今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守约方可要求提前承担违约责任,无需等待实际出售。
律师费属于约定违约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原告已签订代理合同并明确费用分担,法院支持其主张。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家庭财产协议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配合过户”不等于“放弃权利”
为简化手续而在法院出具《放弃声明》,必须同步保留内部协议,并注明“仅为办理登记使用”。否则极易被对方利用,主张权利已灭失。
协议务必本人签字+捺印,双重保障
本案中,指纹成为锁定协议效力的关键。建议在重要家庭协议中,除签字外,务必捺印并录像留存,防止日后否认。
明确违约责任,才能震慑违约行为
若协议仅写“分钱”,未约定“不卖怎么办”,守约方将陷入被动。本案因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大幅提高违约成本,最终促成胜诉。
✅ 对家庭的建议:
大额财产分配,务必形成书面协议;
涉及房屋处置,可约定折价补偿替代履行;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录音、邮件),佐证真实合意。
提示:亲情需要信任,但权利需要凭证。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家庭内部房产分割、继承协议履行及违约索赔纠纷,擅长通过“协议+证据+违约设计”构建胜诉路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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