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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春亮

关于山西女硕士卜某事件,2024年12月,我写过四篇文章:

《文字游戏,可算被他们的通报玩明白了》

《被“收留”女硕士后续,让人出离愤怒》

《不容易,“收留”女硕士的老实人,终于被抓了》

《鲁镇孔乙己,好心收留了走失的祥林嫂》

2024年12月10日,官方第二次通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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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态度,终于从一开始正能量满满的“收留”,转到去调查张某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的问题上了。

当初我还说,这是我在这个匪夷所思的事件中,第一次看到正常的官方表态和行动。

这个世界终于恢复了一点点正常的样子。

可如今看来,我还是高兴得太早了。

一年多过去了,刚刚传来新闻,检方决定不起诉孩子父亲张某;

和顺县检察院给出了三个理由:

1、张某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后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

2、此后张某一直照顾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3、张某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属于民间送养

总之,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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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张某和一个精神病患者发生了性关系,还生了4个孩子,竟然不是强奸。

张某把自己的孩子以4万的价格“送给”别人领养,也不是犯罪。

但更炸裂的是,张某同村的两名张姓村民曾分别强奸了卜某四次和三次,检方以强奸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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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很难理解这其中的逻辑。

两名张姓村民被公诉是他们罪有应得,可是,既然强奸了四次和三次可以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那么,张某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硕士卜某一起生活了13年,生了四个孩子,怎么却不算强奸了?

法院认为,两位同村村民明知被害人卜某系精神病患者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就是强奸。

那么,张某和卜某发生那么多性关系,难道张某就不知道被害人卜某系精神病患者?强奸7次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难道强奸无数次犯罪事实就不清楚,证据就不确实、充分,情节就不恶劣了?

怎么那么巧,同村两位村民强奸卜某时,卜某刚好“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自己意愿”,而张某13年间和卜某发生关系时,卜某就刚好“精神正常能够正确表述自己意愿”?

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就可以成为强奸的免罪金牌了?

而且,同村村民多次对卜某施暴,张某都看到了,但他做的竟然只是斥责。

哪个“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会对强暴自己“妻子”的人,只是斥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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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的通报,还说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

怎么到了2026年伊始,就变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了呢?

这一年多,世界进步那么大的吗?

如果真的是“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卜某和家人见面的时候,为什么站都站不起来,穿得破破烂烂,面黄肌瘦,还有严重的营养不良?

再看现在的新闻,被张某照顾13年,卜某生活都无法自理,而被家人送去医院治疗,一年多就可以自理了,甚至都能看书看电视了。

这还不足以证明她在张某家并没有得到作为人的基本对待和尊重吗?怎么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了?

怎么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在一个捡到手机据为己有都违法的时代,“捡到”一个精神疾病患者,与之发生关系,却可以逍遥法外。

还是网友说得对,得时不时重组下三观,不然我总以为自己活在文明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