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定概念,分手时索要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法律不支持基于青春损耗的赔偿主张,因青春并非法律上的权益,恋爱期间的情感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不存在法定赔偿义务。
若一方在恋爱期间存在重婚、同居、家暴等过错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但此与“青春损失费”有本质区别。恋爱期间的财产分割、赠与物返还等问题,则按民事法律关于财产关系的规定处理,如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可要求返还。
若双方在分手时自愿达成补偿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则该协议有效,一方应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但若一方反悔,另一方起诉索要,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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