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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苏志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与民族智慧的象征。但在实践中,其活态传承面临着全球化、工业化的冲击及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挑战。笔者以广东省潮州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潮盛铜锣”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通过实地调研,系统梳理其历史价值、技艺特点及其面临的困难,进而提出立足本土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活态传承的对策,旨在为“方潮盛铜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破局提供具体路径,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借鉴。

0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广东省潮州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潮汕文化的核心发祥地和重要承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目前,潮州市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7项,省级项目数十项。其核心辖区潮安区现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73项,代表性传承人282名。这些文化瑰宝涵盖了传统技艺、美术、戏剧、音乐、民俗等多元门类,共同构成了潮安独特的文化景观与精神标识。

“方潮盛铜锣”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代咸丰年间,由潮安区浮洋镇仙庭村的铜匠方明治创立,该技艺在方氏家族内历经6代相传,至今已超过160年。“方潮盛铜锣”工艺精髓有以下三点:一是制作材料的铜锡配比,要精确控制合金比例,此为音色基底。二是“千锤百炼”的古法锻造,包含选料、熔铜、锻打、成型、淬火等20余道工序,考验工匠经验、体力和耐心,每面锣要经过数千次锤打。三是“一锤定音”的调音技能,老师傅凭借耳力和手感,观察锣面水纹,聆听声响,在特定部位施以决定性锤击,精确调整音高、音色和余韵,使其达到“音准精准、音色浑厚圆润、余韵悠长”的理想状态。“方潮盛铜锣”因其音色刚柔并济、穿透力强、余音绕梁,被誉为“潮州民间礼乐圣器之花”。它承载着潮州人民深厚的族群记忆和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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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潮盛铜锣” 摄影 苏志红

然而,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方潮盛铜锣”在内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技艺濒危与传承断代。传承人老龄化问题突出,以潮安区为例,国家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超过65岁。部分年轻一代因技艺学习周期长、收入不高、社会认同感不足等缺乏传承意愿,一些精湛技艺面临传承困境。

二是市场挤压与同质化冲击。工业化、标准化生产凭借其成本与效率优势,挤压了依赖手工、耗时费力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市场生存空间。同时,随着市场上低质仿冒品的增多,不仅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也影响了其品牌声誉。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其以保护现代工业文明下的个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为主,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群体性、代际传承性、传统性、活态流变性等特征与之存在一定矛盾。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主体确定难(谁是“作者”)、保护客体难确定(保护“表达”还是“技艺”)、保护期存在冲突(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世代永续的本质相悖)等诸多问题。以“方潮盛铜锣”为例,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以下短板:一是在商标权注册方面,目前,仅在第15类(乐器)注册了“方潮盛”文字商标,未进行防御性注册。使用时仅以手写体“浮洋方潮盛造”落款,未规范使用®标识,使得品牌识别度不强,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二是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因该核心技艺历史悠久且已在业内公开使用,新颖性不强,难以受到专利权保护。三是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处于空白状态。“方潮盛铜锣”的特定品质与其产地浮洋镇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和人文因素,但传承人地理标志产品意识不强,未对此引起重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也未将其纳入保护重点。

02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上述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中。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性、传统性、活态性特质的保护,现有法律有时难以完全精准地覆盖和实现。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行政保护为主,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较为原则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名录、传承与传播等行政保护机制,明确了政府责任。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相对笼统,缺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可操作细则,未能有效解决确权、维权、期限冲突等核心问题。

第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性、永恒性存在一定矛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群体智慧在漫长历史中共同创造、代际传承、不断演化的结果(如“方潮盛铜锣”的技艺是方氏家族数代人心血结晶),有时难以确定具体的、符合法律定义的“作者”,其独创性往往体现为累积性创新而非个体独创。《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表达形式(如具体的木雕图案、刺绣纹样),而对其背后的思想、工艺、方法(如“方潮盛铜锣”的调音心法、铜锡配比)保护不足,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精髓难以获得保护。此外,著作权的有限保护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永续传承的特质也存在一定矛盾。

第三,《专利法》对其保护客体有新颖性、创造性的限定,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满足相应要求。在授予专利时,通常要求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如“方潮盛铜锣”的铜锡配比秘方与锻打调音技术)往往历史悠久,在特定社区或地域内公开传承和使用多年甚至数百年,已经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新颖性,其创造性也常因属于传统智慧而非现代突破性创新而难以认定。此外,专利申请要求充分公开技术方案,这对于依赖“祖传秘方”“独门绝技”生存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而言,意味着核心机密可能被公开,反而便利了仿制。

第四,《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定不足。对于普通商标的要求而言,传承人或企业可注册商品或服务商标(如“方潮盛”在第15类乐器上注册),缺点是保护范围限于注册类别,易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就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来说,此类更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但其需要有代表性的组织作为注册和管理主体。目前,该类组织在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被认为是较为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地+工艺+品质+声誉”特性的法律保护工具(如“凤凰单丛茶”)。其核心优势是无保护期限制、能保护特定地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者、有效链接产品品质与传统工艺、提升品牌价值。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挑战。例如,笔者在潮安地区进行的调研显示,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地理标志”缺乏认知;当地缺乏有凝聚力、执行力的行业协会作为申请和管理主体;在申请阶段,历史人文证据的收集、产品名称与地域范围界定、将传统工艺特色(如“千锤百炼”“音色浑厚悠长”)转化为可量化的技术标准等都面临一定困难。目前,潮州仅有“潮州牛肉丸”和“凤凰单丛茶”等少数几个产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

03

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创新

面对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近年来,部分地区的法院、政府、社区及传承人在司法、行政、技术、社区共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与探索,为构建协同保护体系提供了借鉴。

第一,从个案突破到机制构建。例如,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蓝皮书》,并发出全国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涉及陶瓷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侵权纠纷,为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提供专业化司法保障。此外,一些法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区域设立巡回审判点或工作站,方便传承人诉讼,就地化解纠纷,同时进行普法宣传。这些举措为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积累了经验。

第二,积极协调社区参与共治,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生力量。贵州省雷山县麻料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的创新在于,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涉及银饰锻造技艺、纹样版权的案件时,传承人陪审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就涉案纹样的历史渊源、传统性、工艺独特性等关键事实问题向合议庭提供意见,有效弥补了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上的不足,提高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是积极开展调解与多元解纷,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矛盾纠纷化解的样本。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与潮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解中心”,积极促推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该中心在潮安法院浮洋人民法庭(靠近“方潮盛”所在地)和大吴泥塑馆设立办公点,由法官负责业务指导,并聘请资深文化工作者、老艺人、法律援助律师等担任特约调解员。其工作流程包括多渠道纠纷发现与受理、诉前联调,并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司法确认、诉讼指引等“一站式”服务,降低了传承人维权成本。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化探索,尽管处于逐步发展完善阶段,但其蕴含的多元解纷、社区参与理念,为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IP保护困境提供了实践智慧和可行的路径参考。

04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

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权益保护和相关培训。可探索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牵头,联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高校等,为传承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培训,内容可涵盖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维权途径等,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

二是探索构建“法律+技术+社区”的协同保护体系。探索设立实体化服务机构,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门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咨询、侵权监测预警、快速取证存证、法律维权支持等“一站式”服务。做强调解中心,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解中心”覆盖面和影响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聚集乡镇设立站点,加大对优秀调解案例的宣讲力度,增强传承人的法律意识和对法院的信任。

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与品牌化战略。以“方潮盛铜锣”为例,第一,充分激活地理标志保护。可尝试以申请“浮洋铜锣”地理标志为突破口,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在此基础上,整合大吴泥塑、潮州嵌瓷等优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统一的“潮安手造”区域公共品牌形象体系,进行整体推广。第二,促进文旅融合与新媒体传播。有关部门可商议共同探索开发“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之旅”等项目,融合工坊探秘、泥塑体验、工夫茶品鉴等。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策划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守艺人”“一锤定音的秘密”等主题短视频和直播,拓展市场。

“方潮盛铜锣”的传承危机与维权困境,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普遍接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一个缩影。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兼顾地方创新的实践基础和保护意愿,立足本土实践,勇于制度创新,构建兼具文化保护、法律效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的系统性解决方案,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有效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创新活力,使其在新时代实现真正的活态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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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1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