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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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民事诉讼再审被驳回还可以这样救济,千万不要错过期限!》中写到,再审驳回或不受理的,还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和复查。
案件经过法院再审、检察院检察监督及复查后仍不支持,并不意味着权利救济彻底终结。在法定框架内,仍有法院内部纠错、检察跟进监督、信访申诉、程序违法追责等多条补充路径,可根据案件类型与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周军律师在本文中为您详细梳理。
一、法院系统内部的纠错救济途径
(一)申请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递交书面申诉材料,重点说明原裁判存在的实体或程序错误,如关键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同时附上完整证据链与法律依据,推动法院启动内部监督。
(二)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若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均已穷尽,可向驳回再审申请或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主张原裁判存在错误并请求启动监督程序。申诉时需明确区分“再审申请”与“申诉”的差异,申诉不受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限限制,但需提供新证据或充分理由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后,可决定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自行提审。
(三)针对执行环节的救济
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即便裁判监督程序终结,仍可聚焦执行行为本身寻求救济。比如对执行裁定、执行措施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等情形,可向法院执行监督部门投诉,或申请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通过纠正执行错误间接维护自身权益。
二、检察系统的补充监督途径
(一)申请跟进监督
若此前检察院已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超过3个月未回复、未采纳且无正当理由,或是抗诉后法院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当事人可向提出原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或其上级院申请跟进监督。需提交《跟进监督申请书》、原检察建议书、法院相关回复及裁判文书等材料,督促检察院再次启动监督,推动法院依法纠正错误。
(二)申请最高检依职权监督
对于经省级检察院复查后仍不支持,且案件存在可能宣告无罪、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等特殊情形的,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申请最高检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最高检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直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三、信访与程序违法追责途径
(一)信访申诉(兜底救济)
当法定监督程序均已穷尽时,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电话、来信、走访)等渠道信访申诉。需遵循“诉访分离”原则,提交详细的《信访申诉书》,明确反映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违纪等问题,而非单纯重复案件实体争议,同时附上全套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
(二)举报追责程序违法与职务违纪
若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或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交举报线索与证据材料。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若确认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可能基于此启动案件复查或再审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检察监督及复查均不支持后,救济途径虽以补充性、兜底性为主,但仍有明确的法定路径可循。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路径的成功率相对较低,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理性推进,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律师协助,提升救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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