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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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异议,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向申请再审。
那么,如果再审被驳回的,还有救济手段吗?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拆解各救济途径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一、核心优先路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法定核心救济)
再审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核心救济权利,也是实务中成功率相对较高的路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只要满足“再审申请被驳回”或“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前提,即可启动这一程序。
从操作层面看,首先要明确受理机关,需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而非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
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两个时间点:
一是申请时限,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检察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是民事诉讼若对同级检察院的不予支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行政诉讼没有复查程序。
二、补充救济路径:推动法院内部纠错程序
若检察监督申请未获支持,或希望同步推进多渠道救济,可尝试推动法院内部纠错程序,这一路径虽成功率相对较低,但仍是重要的补充选项,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向原审法院院长申请启动内部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二种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若再审申请被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驳回,可向驳回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主张原裁判存在错误并请求启动监督程序。
三、兜底救济路径:多元监督与交叉救济
在穷尽上述司法救济路径后,若仍认为原裁判存在错误,可尝试多元监督与交叉救济方式,作为兜底补充。
一是监察与信访监督
若发现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法院监察机构或同级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提交相关线索和证据。监察委员会查实后,将对相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违纪违法事实也可能成为法院启动再审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关键依据。同时,也可向法院信访部门提交申诉材料,作为法院内部涉诉信访的线索,若信访部门审查认为案件确有错误,会转入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是人大政协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协常委会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交监督申请,详细反映案件情况和原裁判存在的问题,请求人大或政协启动监督程序。人大政协虽不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审理,但可通过听取法院汇报、组织调查、提出审议意见等方式,督促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误。实务中,对于确有冤错的重大案件,人大政协监督可能成为推动纠错的重要力量。
此外,若案件涉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可同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通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救济”的方式,以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倒逼民事裁判的纠错。
周军律师提醒,若遇再审被驳回或不予受理的困境,不知如何梳理错误事由、准备检察监督材料,或判断是否存在法定新证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或证据瑕疵错失救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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