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4日讯2025年4月,一名未满16岁的孩子私拿家中20多克金镯,卖给陕西咸阳泾阳金店,店家以1.7万元回收,当时金价700多元一克,如今同克重金镯价值约3万元。时隔10个月,家长才得知,当即表示愿意将卖金镯的钱退回金店,要求退还,却遭到拒绝。
配图与原文无关
对此,山东新传众律师事务所陈萌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未成年行为的效力认定。本次事件中,孩子的年龄是核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规定中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认知范围的重大民事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可以看出,若其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售卖金镯的行为在法律上自始无效。若其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重大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家长要求金店退款,即表明其对孩子的售卖行为不予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金店回收行为的合法性。金店作为经营者,在回收黄金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持贵重物品进行交易,金店应当核实其年龄和物品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在明知或应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金店以1.7万元回收现值约3万元的金镯,且未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核实,其行为的正当性存疑。金店未能履行该义务,以明显低价收购金镯,其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且涉嫌侵害了家长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最后,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由于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远低于市场价值出售贵重金镯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畴。因此,该交易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其效力取决于家长是否追认。家长明确要求退款,即为拒绝追认,故该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家长有权要求金店返还金镯或赔偿等值价款,建议保存好金镯的购买凭证、金店回收的凭证以及证明金镯价值的评估文件,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