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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中,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频发,核心争议聚焦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裁判适用及权利主张边界。对于此种情况,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李翻云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裁判规则,从协议与诉讼离婚视角,整理了协议效力认定、诉讼裁判依据等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复合型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的产生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核心依附于离婚登记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制,是认定协议效力的核心依据。

1、离婚协议附生效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未办理登记的,协议整体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未生效协议的参考价值,即便离婚协议未生效,若其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形成,内容真实合法,虽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仍可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用于衡量双方真实意愿、确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方向。

3、协议条款的独立性限制,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解除条款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不可完全割裂,实践中通常不认可财产性条款单独生效,需依附于离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与身份关系解除条款一并产生法律效力。

诉讼离婚中协议裁判适用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需区分协议效力与裁判依据,既要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也要遵循法定程序与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款明确了诉讼离婚的裁判标准与协议的适用边界。

1、协议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一方签订协议后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要求按协议履行的,法院不应直接采纳该协议,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结合双方感情状况、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实际情况依法裁判。

2、诉讼离婚的裁判核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且感情破裂的,依法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判决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财产分割则结合双方贡献、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置,未生效协议可作为上述裁判的参考。

3、协议反悔的法律后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并提起诉讼的,不构成违约,因其协议尚未生效,双方仍可在诉讼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确认效力,避免因一方反悔引发纠纷,若需通过诉讼离婚,应妥善留存协议及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