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周建国与刘桂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周明(原告)、次子周峰(原告)、三子周强、四子周磊(被告)、女儿周婷(被告)。周建国于2008年去世,刘桂兰于2001年去世,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周强早于二被继承人去世,留有一子周子轩(被告,代位继承人),周子轩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放弃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
1999年5月,周建国与甲公司(原粮食局,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一号房屋(房改房)以标准价出售给周建国,购房可享受工龄折扣等四项优惠,房屋建筑面积56.37平方米,应付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约2.7万元。协议签订后,周磊以周建国的名义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5万元及相关费用,相关购房手续均以周建国名义办理。
1999年11月,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周建国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至今仍为周建国。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周磊一家居住使用至今,周磊长期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二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周明、周峰认为一号房屋系周建国与刘桂兰的夫妻共同遗产,四子女及代位继承人周子轩均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2. 判令一号房屋归周磊所有,由周磊分别支付二人房屋折价款各65万元;3. 诉讼费由周磊承担。
庭审中,周磊辩称,不同意周明、周峰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一号房屋系其借用父亲周建国的名义购买,自己系房屋实际权利人,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周婷辩称,认可一号房屋系周磊出资、借用父亲工龄购买,房屋应归周磊所有,若有自己的继承份额,由法院依法认定;周子轩明确放弃继承,不介入案件纠纷。周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购房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申请5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1名证人系甲公司原出纳,证明周磊以现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余4名证人(邻居、朋友、同事家属)均证明,听二被继承人提及或知晓周磊借用父亲名义买房、全额出资,且周建国曾表示去世后房屋归周磊所有。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法院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一号房屋价值,法院结合房屋所处区域、市场行情,最终确定该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4.1万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一号房屋由被告周磊继承;
二、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周明、周峰房屋折价款各206606元;
三、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周婷房屋折价款206605元;
四、驳回原告周明、周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是否应认定为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产、如何进行法定继承分割,以及周磊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是否成立并影响遗产认定。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一号房屋应认定为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虽周磊主张借名买房,但其一,借用父母工龄购买房改房的行为违反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其二,各方均未提交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证人证言虽能证明周磊全额出资,但不足以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亦无法证明二被继承人有将房屋赠与周磊的明确意思表示。综上,一号房屋应认定为周建国与刘桂兰的夫妻共同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周磊的全额出资事实予以采信。周磊提交的购房票据、证人证言(包括甲公司原出纳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以周建国的名义全额支付了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在遗产分割时应予以考量。
第三,遗产分割应遵循法定原则并兼顾实际情况。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女,周强早逝,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周子轩代位继承,周子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周磊长期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二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故在遗产分割时应多分。
第四,房屋归属及折价款的认定。因一号房屋现由周磊居住使用,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房屋归周磊所有,故本院判令一号房屋由周磊继承。结合法院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综合考量周磊多分份额、全额出资等因素,本院确定周磊继承72.1%的份额,周明、周峰、周婷各继承9.3%的份额,扣除周磊已支付的购房款后,核定周磊应支付三人相应房屋折价款,对周明、周峰主张的高额折价款,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借名买房(房改房)+房产继承”双重纠纷的胜诉关键、实务要点及当事人维权技巧,总结如下心得。
1. 借名买房(房改房)维权,精准把控政策与法律边界是前提。本案中,周磊主张借名买房,核心难点在于其借用父亲工龄购买房改房的行为违反国家房改政策,这也是法院未认定其实际权利人身份的关键。我们在办案中,没有一味纠结于“借名成立”,而是及时调整策略,重点突出“全额出资+主要扶养义务+长期居住”三大核心,避开政策红线,转而争取遗产分割中的多分权益,最终帮助周磊保住房屋所有权,这体现了专业律师的灵活应变能力。
2. 全额出资凭证+完整证人证言,是支撑主张、影响裁判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我们重点梳理了周磊支付购房款的相关票据,并申请5名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不仅让法院采信了周磊全额出资的事实,更佐证了其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为周磊多分遗产、降低折价款负担奠定了基础。实践中,借名买房(尤其是亲属间借名)务必留存好出资凭证,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人证言。
3. 紧扣继承法律规定,精准主张“多分遗产”的法定事由。本案中,我们精准援引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强调周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这一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同时结合其全额出资的事实,向法院提出多分份额的主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将周磊的继承份额提升至72.1%,大幅降低了其需支付的折价款金额。
4. 精准抗辩原告高额诉求,打破对方不合理主张。庭审中,针对周明、周峰主张的每人65万元高额折价款,我们结合法院核定的房屋总价值、各继承人应得份额,精准抗辩该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提交周磊全额出资、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进一步佐证折价款金额应予以核减,最终法院驳回了二人的高额诉求,仅判令周磊支付合理折价款,有效降低了周磊的经济负担。
5. 兼顾物权公示原则,制定灵活维权策略。本案中,我们明确知晓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物权公示效力优先,一味主张“借名成立、排除继承”难以获得支持,故调整维权策略,在认可房屋作为遗产的前提下,重点争取多分份额、房屋所有权及降低折价款,这种灵活的维权思路的是本案胜诉的核心。这也提醒当事人,借名买房遇继承纠纷时,切勿一味纠结于“借名”主张,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贴合实际的维权策略,专业律师可协助精准研判、优化方案。
最后,提醒广大当事人:亲属间借名买房(尤其是房改房)风险极高,尤其是借父母名义买房,若被继承人去世,极易引发房产继承纠纷,且借名主张可能因违反政策或缺乏证据难以成立。若遇到此类双重纠纷,切勿盲目起诉,应及时委托专业的房产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核心证据、制定灵活维权策略,既能最大程度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避免诉累。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借名买房纠纷、房产继承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维权,助力客户守住房产、化解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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