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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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因利益取舍而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

那么,因另案于己不利而否定一审已获支持的主张,二审会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盘州某房产公司支付给刘某某的30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申某某已收工程款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某某及朱某某、万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多次陈述与刘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刘某某所收款项为替重庆某建设公司收取,并非归还其对刘某某的欠款。正是由于申某某等人的一再否认,才致盘州某房产公司认可刘某某的收款与申某某等人的借贷无关,从而引发刘某某另行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形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8612号案。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时,申某某提交了借条、委托支付函、承诺书等证据,拟证明盘州某房产公司支付给刘某某的300万元系抵扣其欠付刘某某的债务。上述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申某某在一审中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予以否认。二审中,盘州某房产公司也不认可300万元已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了申某某。申某某在一审中的陈述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为诉讼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由于刘某某提起另案民间借贷诉讼,且另案一审已判决申某某等人承担还款责任,申某某为获得有利于本方的另案最终判决,并在总体上获益,欲推翻其在一审中主张的行为有违诉讼诚信,属滥用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

其次,申某某对争议的300万元不具有上诉利益。为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耗费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当事人仅对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起上诉。

本案申某某关于将300万计为未付工程款应予支付的诉讼请求已经获得了一审法院支持,其对该300万元已不具有上诉利益,不应在二审中获得支持。

最后,本案不能损害案外人刘某某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刘某某并未参加本案诉讼,且已提起了另案诉讼,并获得了一审判决,如本案二审直接认定刘某某接收300万元为冲抵借款将有损刘某某的程序权利。同时,刘某某在案涉款项收取中,除了争议的款项之外,还代表重庆某建设公司收取了其他多笔工程款,申某某所举证据也未能充分证实刘某某对300万元的收款行为是代表重庆某建设公司还是其本人。

综上,申某某关于盘州某房产公司支付给刘某某的300万元为已付工程款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二审将不予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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