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揭阳日报)
3月2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发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揭阳中院连续5年开展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用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鲜活案例,阐释法理、释明规则、弘扬正气,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四大领域,涉及农村涉黑犯罪、医保诈骗、网络刷单、物业纠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以及强制执行破解“执行难”等内容,集中体现了揭阳法院充分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等重要职能,为全力建设产业强市和美揭阳、加快打造粤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贡献司法力量的生动实践。
陈某城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严惩农村涉黑犯罪,践行“两山”理念,判处巨额生态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自1992年起,陈某城利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之便,通过经商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后相继成立多家公司,并以此为依托,拉拢、腐蚀一批基层干部,垄断并掠夺基层组织大量的矿产、林木等资源。
为壮大其敛财势力、巩固家族产业基础,陈某城继续拉拢、腐蚀基层农村干部,安排其子陈某凯、陈某伟负责管理家族产业,招揽、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家族公司工作,指使其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发展成以陈某城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共攫取8亿多元的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揭东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洗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二个月,且均被判处财产刑。在附带公益诉讼中,判处陈某城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2.4亿余元。陈某城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揭阳的必然要求。本案系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村霸”等黑社会势力,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法院积极发挥司法治理独特优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力度,彰显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治理并重的有机统一。
主办人:揭阳中院 鲁 鸣
编写人:揭阳中院 黄盛强
黄某等11人诈骗案——有组织虚构诊疗,骗取医保基金逾千万元,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某医院是一家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黄某是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22年7月起,黄某伙同王某组织指使吕某、谢某等9名医护人员,通过假冒医生签名伪造、制作虚假医疗文书,虚构医疗项目,虚增检查次数等方式,向医保局进行结算报销,骗取医疗保险金高达10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其中黄某、王某、吕某等人的数额特别巨大,谢某等人的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对黄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黄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规范运行,关乎民生福祉,更关乎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基。本案系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有组织、团伙式实施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件,从主犯策划到骨干执行,形成了全链条、专业化的造假模式,不仅直接侵蚀医保基金、削弱制度保障能力,更严重损害了民营医疗行业的公信力。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彰显司法对医保骗保“零容忍”的刚性态度,有助于促推民营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与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共治氛围,为医疗保障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主办人:揭阳中院 李翠梅
编写人:揭阳中院 曹志航
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违规饲养烈性犬,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
【基本案情】
许某在未办理任何养犬登记、免疫手续的情况下,饲养了一只具有较强攻击性的比特犬,仅以自制的简易狗圈及铁链将犬只栓缚于自家门口,未设置牢固的防护设施。2024年4月,该犬挣脱铁环后逃跑,被村民许某盛驯服归还;同年7月22日该犬再次挣脱束缚,窜入他人住宅,对被害人进行撕咬,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未取得有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饲养烈性犬,且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未尽到看管义务,疏忽大意致烈性犬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饲养动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文明养犬是每位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案系因违规饲养、管理失职导致烈性犬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对于此类因动物管理失职引发的刑事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审查饲养人是否履行了与动物危险程度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和严格管束义务。本案明确了饲养烈性动物须遵循的安全管理边界,警示社会公众必须依法、审慎管理和控制危险源,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本案判决有助于强化公众对饲养动物特别是危险动物法律风险的认识,对维护社区公共安全、增强公民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主办人:普宁法院 张楠杰
编写人:普宁法院 洪伟鸿
广李某票据诈骗、贷款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银行资金,应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间,李某以其实控12家公司为出票人,与过桥公司为交易对手,在明知自己及其实控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提供伪造资料申请承兑汇票共144笔约12亿元。通过票据中介贴现并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回流到交易对手公司账户,该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在汇票到期后未能存缴足额款项,造成银行约3.5亿元无法收回。
2014年11月开始,李某以实控公司资金周转为由,提供伪造的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资料,并以公司名下房产为抵押物,申请贷款1.35亿元,后将骗得贷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造成银行约3.37亿元的本息无法收回。李某为了让陈某在其贷款时能提供便利及支持,向陈某贿送1000万元。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责令李某向银行退赔诈骗所得及孳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定罪量刑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涉逃废债务犯罪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稳定,助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系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资金穿透等精细化审查方式,对资金去向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最终准确认定被告人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依法以贷款诈骗罪等从严惩处,切实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和实现追赃挽损效果,真正做到处理一案、震慑一批、警示一片。
主办人:揭阳中院 林东雄
编写人:揭阳中院 吴满和
林某等与黄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住户相邻权益,应予妥善协商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老旧小区某梯部分业主林某等9人为增设电梯签订协议,但该梯2-3楼的业主黄某等3人未签名。经公示、申报等程序后,林某等人委托施工方进场施工。期间,黄某等人以施工造成房屋损害为由阻挠,经社区调解未果,随即停工。后林某等9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增设电梯项目合法并判令排除妨害、赔偿违约费用,黄某等3人则称表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害,故不同意继续施工。
诉讼过程中,林某等人放弃合法性确认。
【裁判结果】
揭东法院审理认为,增设电梯仅涉及一梯,与黄某等人抗辩的同幢另外两梯无关,增设电梯项目的表决、公示及申报等程序均合规;林某等人主张违约但未提交证据佐证,黄某等人主张造成损害但未反诉,遂判决黄某等3人应停止妨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黄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城镇老旧小区为便利生活而增设电梯,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存在利益冲突、意见相左所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件。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能够为高层住户,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出行提供方便,既可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也有助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是一项重要的惠民适老化举措。客观上,增设电梯在给住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对底层住户居住环境、房屋价值等相邻权益造成影响。因此,住户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沟通协商,共同营造舒心便利、邻里和睦的生活环境。
主办人:揭东法院 黄楚平
编写人:揭东法院 黄诗虹
沈某诉黄某合同纠纷案——不法给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自2022年10月开始,沈某给黄某提供淘宝刷单服务,沈某先通过垫付货款下单购买的形式进行刷单,再由黄某将货款以及佣金支付给沈某。2024年3月22日,沈某向黄某催讨刷单垫付款及佣金。经多次催讨无果,沈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惠来法院审理认为,沈某通过刷单的方式为他人制造网店销量虚增的假象,不仅违反了网络平台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网络营商环境,同时也损害了普通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沈某为刷单垫付款项属于一种不法给付行为。公民基于不法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法原因之债属于非法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沈某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信合法,才是网络商家经营最长久的流量密码。网络刷单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危害网络市场秩序和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本案判决明确“网络刷单行为属于不法给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有力打击了刷单人员及不良网络商家的非法行为,有助于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保障诚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护航“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共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主办人:惠来法院 方春晓
编写人:惠来法院 庄丽凡
权某公司与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仍应缴纳物业费
【基本案情】
卢某于2021年6月份入住揭阳市揭东区某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权某公司未与卢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卢某以未与权某公司签订合同及权某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且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在重复收费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揭东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作为业主受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某花园小区与权某公司签订的《某花园物业管理合同》对卢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卢某应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关物业费。权某公司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虽存在一定瑕疵,但未构成根本违约,卢某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理由不成立。法院遂判决卢某应当向权某公司缴纳包括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内的物业费。卢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调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起算日期后,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前提,也是维持物业正常运营和保障小区安全环境、设施维护、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支撑。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若存在一般瑕疵,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物业公司未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业主不得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理应秉持服务精神,尽心尽责处理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各项事务,切实提升业主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主办人:揭东法院 谢榜民
编写人:揭东法院 曾秋鹏
余某、张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合建协议”方式,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组织成员,构成“假合作,真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余某与陈某签订合建协议,约定余某与钟某服务部合建住宅楼,其中一套房屋归余某所有,并明确房屋面积、总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陈某在协议落款处签名并加盖钟某服务部专用章,并向余某、张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合建楼房款。经查,案涉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房屋,钟某服务部查无工商登记信息,余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各方均非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余某、张某遂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退还购房款等。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筹资合建”,但协议内容和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并未能体现合作建房“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其性质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该交易名义上是转让房屋,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实则处分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协议无效。协议确认无效后,陈某应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查人扣车联动机制,成功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破解欠薪案件“执行难”的典型案件。法院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联动机制,进一步织密查人找物网络,精准锁定被执行人行踪,实现了司法拘留措施的快速落地,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该案的成功执结,既彰显了司法权威,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难逃法网,有利于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主办人:普宁法院 陈钦韬
编写人:普宁法院 黄曼玲
某公司诉某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王某住院治疗,并向某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该局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公司对此不服,主张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与王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人社局违反法定程序,致其权利受损。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虽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某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无需撤销。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团队优先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向某公司释法说理,释明涉案“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王某受雇后,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涉案工伤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理应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经法院调处,某公司与王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顺利和解。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本质上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综合运用调解、和解等非诉解纷方式贯穿司法审判全流程、各环节,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各方协同发力的实质化解争议机制,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困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办人:揭阳中院 陈 锋
编写人:揭阳中院 张伟娜
石某与江某华执行实施案——依托查人扣车联动机制,实施拘留倒逼付清欠薪
【基本案情】
石某与江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普宁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同确认江某华尚欠石某报酬3.7万元,约定由江某华分期偿还。调解书生效后,江某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石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普宁法院遂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依托法院和公安联合建立的查人扣车机制,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布控,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
【执行情况】
经持续跟进数月后,公安机关反馈江某华可能于某日乘车返普。普宁法院立即制定布控方案,与高铁站派出所对接协助执行,于当晚联合铁路公安民警在列车出站口布置卡口,顺利拘留到江某华。在高压执行态势的震慑下,江某华当即表示愿意联系石某协商解决债务问题。经普宁法院协调,江某华筹集到所欠工资款并当场向石某支付,石某亦申请解除对江某华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查人扣车联动机制,成功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破解欠薪案件“执行难”的典型案件。法院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联动机制,进一步织密查人找物网络,精准锁定被执行人行踪,实现了司法拘留措施的快速落地,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该案的成功执结,既彰显了司法权威,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难逃法网,有利于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主办人:普宁法院 罗卓标
编写人:普宁法院 蔡 钊
揭阳中院 徐曼芬
来源:揭阳日报
编辑:付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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