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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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

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5篇,此篇内容为:贩卖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的量刑均衡与改判实践

在贩卖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上下家同时判处死刑需遵循严格的限制条件,核心在于确保全案量刑均衡。只有在有利于实现整体案件平衡的前提下,才可对上下家均适用死刑,这一原则贯穿于司法裁判的全过程。

量刑均衡的考量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以典型案例为例,若卖家向买家出售6公斤,且卖家另向他人出售3公斤,累计贩卖9公斤;而买家购入6公斤后尚未售出即被抓获。从法律规定来看,为贩卖而购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既遂,但对比两者的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卖家累计贩卖数量更大、涉及交易对象更多,若对仅购入6公斤未售出的买家与贩卖9公斤的卖家均判处死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类情形可作为辩护要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辩。

司法实践中,通过精准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不乏死刑改判的典型案例。南京何某某、林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便是例证。陆丰籍单亲妈妈林某某曾因戒毒结识男友,二人原本约定不再沾染相关违法活动。但因缺乏稳定生活来源,其男友违背承诺,接受南京何某某的购货请求,林某某最终参与其中。交易过程中,何某某因部分货物质量问题退货,随后又提出再次购买,双方完成交易后被查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交易数量为6100余克,依据当时的司法政策,认定为数量巨大,对上下家何某某、林某某均判处死刑。

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数量计算存在关键问题。对于何某某退货后的换货行为,司法机关此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事实上,换货过程中,退回的货物与新交付的货物不应重复计入交易总量,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后,实际交易数量降至5公斤多,未达到死刑适用的“数量巨大”标准。同时,通过对比上下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买家何某某主动前往当地购货并承担运输环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罪责程度显著大于卖家林某某,且林某某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林某某虽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罪行特别严重,但本案未达到需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的数量标准,且林某某的罪责小于何某某,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最终作出改判决定。该案历时三年多,最终实现直接改判,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严格审查,也彰显了量刑均衡原则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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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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