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关于婚姻彩礼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

一方面关注的是彩礼数额的高低,受地方风俗习惯,不同地方彩礼差异大,部分地区彩礼虚高,超出很多人认知的范围和家庭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是婚姻之前或短暂存续期间,彩礼的纠纷问题。

今天,咱们来分析这个现实中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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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某地的一对男女,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男方按当地习俗向女方支付了20万元彩礼。随后双方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并在之后生育一女。虽然两人共同生活了四年,也育有孩子,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年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男方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自己支付的20万元彩礼应当返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该笔款项。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重点考量了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达四年,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二是双方生育了子女,女方在怀孕、生产、哺乳及抚养孩子过程中承担了相应责任,且分手后孩子也由女方直接抚养;三是20万元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和养育子女,并非由女方个人占有。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未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最高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亦指出,法律不鼓励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以随意撤销的财产给付。当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支出时,一方在分手后主张返还彩礼,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反映了对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尊重。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均无需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彩礼尚未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法院仍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认定。在该案中,正是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育子女且彩礼已实际支出等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了不予返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