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对社保欠缴这件事,心里都藏着一个侥幸:人都走了这么久了,事情都过去几年了,总不能现在还来追吧?
尤其一看到员工离职都 4 年了,张口就会说一句:早过时效了。
但这起江西的行政案件,可能要重新修改一下HR们的认知了。
胡某曾是南昌公司员工。
2020 年 8 月 31 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与胡某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调解书里还写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35000 元。
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经济补偿数额,不再有其他争议。
公司也确实按约付了钱。
很多人会认为,这事结束了。
结果,2023 年 3 月 27 日,胡某向社保中心申请:要求公司补缴 2010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10年社保。
这一下,公司脸都绿了。
更扎心的是,2025 年 3 月 4 日,税务局正式向公司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经核定,公司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合计 163867.88 元。
公司当然不服,立刻起诉。
公司说: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早超过两年查处时效了,你们现在还来追,凭什么?
一审法院:支持员工,追缴社保,不是行政处罚!
这是要求你履行本来就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里那个「两年不再查处」,针对的是谁?
针对的是: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
不是针对:社保欠费本身的追缴。
该补的钱,还是得补。
所以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公司继续上诉:人都走了4年,你现在才想起来?
劳动关系 2019 年就终止了,你如果要主张社保,早该主张。
2020 年调解书都出了,最晚从那时起,两年也该算完了。
到 2025 年才出缴纳通知,明显已经拖过了行政处理时效。
二审法院:对不起,法律根本没给社保追缴设「过期作废」。
二审法院的说理非常直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相关法规都没有给「清缴欠费」设定一个明确的追缴期限。
法院最后直接定性: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也就是说:不是员工离职 4 年就没事,也不是欠费 10 年就翻篇。
只要应缴未缴,理论上就还在账上。
说难听一点:你俩私下和解,不代表国家同意你少交社保。
不过相关的案例,不同的地方尺度是不一样的。
比如,深圳不支持追两年以上。
无锡、东莞等城市,相关案例实际办理难度很大。
但这件事情,给所有HR都提醒了:
1、欠社保这件事,别指望时间帮你洗白;
2、「双方再无争议」这种条款,挡不住社保追缴;
3、补缴的时候是:补缴+利息+滞纳金。
离职 4 年,补 10 年社保,听起来确实长。但在法律眼里,长不长,不重要。
重要的是:该交的,你当年没交。
那现在追上门,就别再拿「时间太久」当挡箭牌了。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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