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明是被害人,却要继续审理案件,令人惊诧”。知名律师范辰发文称,其辩护的一起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审理的“寻衅滋事案”中,辩护律师认为审理法院同时是被害人,并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的两个多月后,法院仍通知他们继续开庭审理。
3月18日下午,“法度Law”致电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咨询领导后回复“只能线下提交证件咨询”。
据案件的旁听者透露,该案涉及此前备受关注的郑州西棠楼盘项目,该楼盘曾被誉为“郑州最高学历小区”“高学历人才楼盘”,涉案人员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由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共七名被告人,多名律师参与辩护。范辰律师是被告人之一王某的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郑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曾合作开发西棠楼盘项目。为推进项目,双方将该项目预售房款共计10.115亿元投入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北龙湖地产项目。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纠纷,该笔资金未能及时回笼,导致西棠项目停工,进而引发业主恐慌及网络负面舆情。
起诉书指控,面对困境,赵某龙(已另案起诉)与永威公司预谋通过网络舆论战的方式,实现永威公司退出北龙湖项目并接手操盘西棠项目的目的。为此,双方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赵某龙、永威公司工作人员白某晨、吕某涛、王某等人。为实现上述目的,他们先后撰写数篇含有虚假信息的文章在网络上散布。
起诉书指控,经查,上述涉案人员在网络上散布的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0.115亿资金由金桥公司挪用”、“崔某旗空手套白狼”、“郑州最高学历小区”、“高学历人才楼盘”、“表演式复工”等,并对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抨击,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严重损害了郑州乃至河南省的形象。
辩护律师告诉“法度Law”,“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司法人员显然是指高新区法院、郑州中院司法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包括高新区法院、郑州中院在内的国家机关。”
(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截图)
据涉案文章显示,多篇案涉文章中均有对高新区法院、郑州中院及司法人员的负面内容。
辩护律师认为,高新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案指控的核心事实具有利害关系。例如,案涉文章提到崔某旗在两级法院的案件中“百战百胜”,并质疑相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据此,按照指控逻辑,高新区法院、郑州中院是本案的被害人,两级法院不应审理此案,应整体回避,并报请河南高院指定异地管辖。
另据案涉文章中提到的高新区法院刘某,现任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其被质疑“审理郑锅公司8个案件,郑锅公司全胜”、“根据金额大小,与法官、律师、执行、自身四方形成一条产业利益链发挥了作用”、“通过利益输送铆钉司法系统个别关键人物,为通过司法渠道获取非法利益做好铺垫”等内容,范辰认为,不能由其所在的高新法院审理该案。
另外,辩护律师表示,本案中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等系此前被另案处理的赵某龙一案的办案人员,在赵某龙案和该案基于一个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他们先入为主的预断,应回避该案的审理。
目前,该案仍在开庭审理中。
上述该案与高新法院及郑州中院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应移交异地法院审理此案?
北京本权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世界通则,高新区法院是案件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怎么能审理此案。如果高新区法院硬要管辖,将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必然会发回重审,如此,不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告诉“法度Law”,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林斐然认为,该案应结合网贴发言来看,如只是单纯指责、质疑,无明确事实和证据,恐怕未必能构成法定回避和异地审理理由。故需要进一步审视网贴中是否有具体事实、线索、证据,如程序违法、法官不当行为、地方干预迹象,作为申请异地审理的初步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可能影响公正”,并上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上级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冯志远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郑州高新法院和郑州中院与本案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冯志远表示,结合公开信息,案涉的相关文章中明确提及郑州高新法院和郑州中院在被举报对象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中显示出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并进而使得被举报对象在相关诉讼中获得胜诉,举报文章及举报人对郑州高新法院、郑州中院的中立立场产生了明显的质疑。而今,被告人因相关举报文章被追诉,审理案件的法院是郑州高新法院,二审是郑州中院,自然而然会形成被告人对郑州高新法院、郑州中院能否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巨大合理怀疑。因涉及郑州高新法院、郑州中院的网络文章被审理并裁判,案件无论如何处理,都会与被告人之间形成明显的利害关系。
冯志远认为,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就回避制度而言,无论是主动回避还是被申请回避,设计的初衷都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够不偏不倚得到公正的审理。如果郑州高新法院、郑州中院在案涉网络发文中已经被指出存在不公正情形,属于“被控诉对象”,再行审理因网络发文被追诉的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自然而然会使得公众认为有“打击报复”的嫌疑。由“被控诉对象”审理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举报人,有违“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基本的刑事诉讼法理。
冯志远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郑州高新法院和郑州中院在案涉相关文章中已经被指出存在不客观、不公正情形,无论从法院整体意义上,还是该院相关法官个人意义上,案涉网络文章的举报人的行为与他们都有不能否认的利害关系,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回避法理要求,包括院长在内的郑州高新法院、郑州中院所有法官都需要予以回避,当然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为避免郑州高新法院、郑州中院被认为作为本案受害人审理此案,且属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进而有损害公正审判、影响法院声誉,也为了保障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具有公信力,本案有必要将案件指定到郑州以外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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